房贷转经营贷,背后隐藏着多少风险?

发布时间:2024-12-24 01:04:34 来源: sp20241224

  房贷转经营贷,背后隐藏着多少风险?【泰州高港法院在办小案中关注预防金融风险大课题】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孙乃清 陈茜

  有不法中介声称,可以通过低利率经营贷、信用贷置换高利率房贷的方式,减少房贷利息支出,诱骗购房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其背后却隐藏着高额服务费、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这种“转贷降息”的操作方式,不仅给购房者带来极大风险,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秉持“小案不小办”的原则,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制发司法建议,深化诉源治理,以司法之力筑牢“金融安全绿色屏障”。

  从小案中追索背后大问题

  “我方要求被告付清中介服务费34000元,并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某信息咨询服务部陈述道。

  “我确实跟原告签了中介合同,他们当时说,帮我把房贷置换成经营贷,手续流程都交给他们,利息能少几十万元,谁能不心动?”被告姚某哭诉道。

  这是前不久发生在高港区法院的一幕庭审场景。其背后是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案件虽看似简单,但原被告陈述中涉及的“转贷”“过桥”“降息”“手续费”等字眼却引起了承办法官彭建平的关注。

  “现在大部分买房人是按揭贷款,利率较高,我们就想着做‘转贷降息’的生意。”经过彭建平多次询问,原告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说了实话,“通过提供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尾款,房子解押后再重新抵押给银行,把房贷转为经营贷。这样一来,贷款利率降低不少,且贷款都是通过银行正规放贷,这在行业内并不少见。”

  阅览卷宗后,彭建平发现被告姚某作为委托人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的《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中介人作为贷款顾问,由中介人提供过桥资金、审批材料、营业执照等贷款所需材料,中介人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代为办理经营贷相关业务;委托人应向中介人支付手续费34000元。

  据姚某陈述,其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另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该公司向姚某提供过桥资金用于结清房贷尾款,姚某支付年利率8.6%的借款利息,共计28000元。姚某回忆,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业务”时,只宣称提供垫资服务、转做经营贷,并没有说明包括哪些费用。

  “当时我也是一头雾水,就觉得太划算了,谁想到这种中介服务就是钻监管漏洞,反而增加了我的负债压力。”直到对方将其诉至法院,姚某这才“如梦初醒”。

  经过彭建平一番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转贷降息”实质上是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从法律上说不被允许。后原告某中介公司主动撤诉,案件得以化解。

  制发司法建议防金融风险

  案件虽已办结,但事情并未结束。这家中介公司是否属于“不法中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骗取贷款”?会不会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安全……一连串的疑问让彭建平并未就此“罢休”,整理好所涉及的疑点,案件被提交至该院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予以讨论。

  “中介公司以降息为诱饵,诱导贷款人与他们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一方面出借过桥资金,收取借款利息;另一方面约定高额手续费,明显加重了贷款人的负担,损害用款人的利益。”

  “但他们结清了房贷尾款,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贷款,从银行审查角度看,这种操作表面上并没有问题。”

  “办理金融案件时要透过现象看到问题,预防发生金融风险。”

  在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上,与会法官围绕疑点问题纷纷发表意见。经过讨论,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陆乔立提出建议:“要对这些现象和问题进行梳理,将潜在风险进行详细说明,而后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为此,高港区法院就该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基于调查成果先后向金融监管部门、部分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包括“加强对金融机构与其他服务公司合作、收取不合理的服务咨询费用、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不良债权转让的监管力度”等,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社会治理啄木鸟”的作用,有效从源头预防风险。

  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风险诉源治理,2023年11月,该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关于加强金融各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用经营贷、消费贷“置换”房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转贷降息”行为进行风险提示。司法建议书指出,“转贷降息”行为具有虚构材料转贷藏风险、高额中间费用增压力、虚假违规营销乱秩序等风险特点,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部门协作、监督指导和法治宣传,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收到司法建议后,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回函称将对违规企业进行核查,并表示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推进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五大监管”落地落细,压实银行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强化信贷人员监督管理,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形成全链条防控

  “切实预防金融风险,仅凭法院一家单打独斗,难以形成防范金融风险的共治格局,必须聚合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各方力量,才能真正达到风险防控的预期效果。”高港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周树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为此,高港区法院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推动成立“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法学会金融风险防控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邀请政法机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等加入,聘请金融法律专家为顾问,通过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研判,为破解金融风险防控难点问题提供专业指导。

  依托于研究会,该院还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州高港支行联合揭牌成立“金融风险防控基地”,以基地为桥梁,法院与该行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定期开展合规讲座、“法律门诊”等活动,为金融机构合法经营、有效预防风险提供司法服务。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法院通过一起小案件的办理,敏锐地发现了问题,并主动关注金融风险防控的大课题,值得点赞!分行将在法院的指导下,增强防控能力,深植合规理念,将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做好做实。”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州分行副行长杨振国说。

  据高港区法院代院长朱广洲介绍,一直以来,该院高度重视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关注国有企业经营风险,深入研判创新合作、招商引资、贷款担保等方面疑难问题,牵头制定相关行业规约,指导国有企业将合规要求全面融入公司决策运营各个环节;针对新兴金融产业迅速发展的特点,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采取类案建议与个案建议相结合的方法,堵住漏洞;与相关单位开展诉源治理“全链条”、矛盾化解“一站式”活动,进一步强化涉金融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源头,减少诉讼增量。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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