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发布时间:2024-10-30 15:24:29 来源: sp2024103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规定。

   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规定指出,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同时,规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如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据了解,自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陈宜芳介绍,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这两类案件无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规定基于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完善相关裁判规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陈宜芳指出,在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陈宜芳表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陈宜芳指出,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她表示,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对此,规定用两个条文予以明确。

   作为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嫁妆目前仍较为普遍,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为此,规定明确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即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传统上一般认为,离婚时,尚存的嫁妆应归女方,现实生活中对此争议不大。”陈宜芳介绍,审判实践中仅就嫁妆返还产生的纠纷极少,因此规定未就嫁妆返还问题作单独规定,可参照本规定处理。

   (本报记者 靳昊 本报通讯员 张智睿)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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