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

发布时间:2024-11-15 03:00:07 来源: sp20241115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首要的是服务好科技创新。从国际比较看,我国绿色金融、普惠金融走在世界前列,科技金融则是亟待补齐的短板。发展科技金融,是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保障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要求。

  准确理解金融与科技创新的关系

  金融和科技创新具有天然联系。对科技创新而言,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应对创新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何跨越“死亡之谷”;而对金融体系而言,其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是风险识别、风险定价与风险配置。科技创新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金融制度安排来帮助化解。可以说,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金融与科技创新产生了天然的联系,也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提供了完美理由。

  金融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的关键一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每一次重大产业革命的发生,不仅源于重大科学技术的突破,也离不开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系的有效支持。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来看,在“科技”迈向“产业”的过程中,金融至少可以发挥风险管理、定价和融资等多个方面的作用。在风险管理方面,金融可以通过合约的有效安排实现创新活动的风险社会化;在价格发现方面,金融可以通过促进交易来显示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在资金融通方面,金融以提供流动性的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实现产能扩张,最终实现“科技”到“产业”的良性循环。

  发展科技金融,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强调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金融强国”的提出,不仅强化了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也对金融保障国家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切实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把科技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为我国发展提供有力科技保障。发展科技金融,是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保障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要求。

  科学把握科技金融的发展原则

  发展科技金融,就是通过对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制度作出系统性、创新性的安排,为科技创新提供与其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实践中,创新活动通常具有“不确定性强、回报周期长、迭代速度快”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科技金融时,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特点,坚持科学的发展原则。

  坚持中国特色道路。从国际经验看,不同国家的科技金融发展路径不尽相同。美国的科技金融体系为资本市场主导模式,资本市场、创投基金在科技创新的融资活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德国和日本的科技金融体系由银行主导,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模式使得银行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优势显著;以色列的科技金融体系则依靠政府主导,政府通过引导基金等形式为科技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对科技金融来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既要做到博采众长,广泛吸收各国发展科技金融的成功经验;更要坚持以我为主,把党的领导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势转化为科技金融创新突破的发展势能。

  树立现代金融思维。在传统金融的思维里,资本价值取决于过去业绩,即现在是历史累积的结果。现代金融理论则强调,现在的经济不过是未来的资本化。资本价值取决于未来预期而不是过去业绩。树立现代金融思维,就是突破传统金融的思维惯性,从“未来”看“现在”,基于对科技创新“未来价值”的预期,来认识和推动科技金融活动。

  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创新融资是一项风险极高的市场活动,正因如此,要坚定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破除隐性担保、兜底幻觉和所有制歧视,完善金融在风险定价和风险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是按规则行事的市场,科技金融的稳定长远发展离不开高水平的法治保障。以科创板的设立为例,无论是市场纪律的建设,还是交易制度的完善,都需要相配套的法制体系来支持。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科技金融的发展只有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才能行稳致远。

  把握科技创新规律。经验表明,新技术的采用对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存在期初低估、期末高估的现象,大体呈“J曲线”模式。科技创新转化成生产力的“J曲线”效应,使得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往往呈现“过犹不及”现象,即在期初低估阶段是资金供给“不及”,出现研发投入不足,而在期末高估阶段则是资金供给“过剩”,产生泡沫。因此,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机制安排上,要着力平滑前期的投资不足与后期的投资过度,避免出现过量的投资潮涌、“一窝蜂”式的投资热潮。

  扎实推进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科技金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推进科技金融体系建设需从优化金融供给、创新体制机制、营造金融生态等多个方面入手。

  优化金融供给。一是提供良好的货币环境。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迫切需要更多高质量的科技创新供给。作为现代经济的血脉,金融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功能突出。发展科技金融,就是要着力解决创新融资高风险、融资需求多样性的问题,把更多的生产资源从旧有的生产方式中提取出来,配置到新科技、新赛道、新市场中,加快培育新动能新优势。二是建设多层次科技金融体系。加快设立银行业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业性、独立性更强的科技子行。持续推进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支持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壮大,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注重发挥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年金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势,拓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三是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其融资需求各有不同。这就要求科技金融体系能够提供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持续输送“养分”。对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而言,其规模小、资产轻、估值难而资金渴求度高,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可以较好地匹配其融资需求;对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而言,其商业模式初步形成且已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商业银行可为其提供包括专利权融资、商标权质押融资、订单融资等在内的灵活多样的科技信贷服务;对于营收稳定并已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期科技企业,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融资平台可帮助其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实现更高的企业价值。

  创新体制机制。一是创新信贷市场的风险缓释机制。传统信贷基于现金流、抵押品的风控机制对于创新融资活动并不适用。国际经验表明,商业银行与创投机构的业务联动,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科技信贷活动的风险。如在信贷资金的投放环节,商业银行可向创投基金提供风险贷款,再以创投机构进行风险投资的形式间接为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这样既可以借助创投机构的专业能力来甄别科技企业,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信贷资金的风险隔离;而在信贷资金的回收环节,商业银行也可将科技企业后期所募集获得的风险资本,即企业融资性现金流,而非企业经营性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二是畅通资本市场的流通机制。市场转板机制作为联系各市场板块的纽带,不仅可以为科技企业实现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提供通道,更重要的是,科技企业对于转板升级的追求,也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其深化创新发展。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现行的转板机制不够流畅,科技企业通过升板进入更高市场融资的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未来,可进一步完善转板机制设计,构建从场外到场内、从二板到主板、从创业板到科创板乃至不同交易所之间的转板机制,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市场活跃程度。三是优化政府引导基金的考核机制。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政策导向下,部分引导基金要求不能出现亏损,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比社会资本更为保守,为规避损失而出现的资金沉淀现象普遍存在,这些做法和现象严重背离了引导基金设立的初衷。对于政府引导基金的考核,宜采用“长周期”“算总账”的考核办法,在关注经济绩效的同时,更要侧重政策绩效,让引导基金回归初心本源。

  营造金融生态。一是完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动专业性强、可比照性弱,金融机构普遍缺少衡量科技企业价值的“锚点”。为此,需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评估和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科技市场、产权市场的创新服务功能,帮助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科技成果的公允价值,促进科技企业核心“知产”的资本转化与价值实现。二是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科技创新是代价昂贵的试错活动,市场化金融机构对创新融资普遍存在“风险规避”的态度。对此,可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做法,推动建立中央与地方风险共担、担保与保险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完善和发展再担保体系,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增信、分险和引领功能,着力解决市场的“风险规避”问题。三是增强科技金融服务整体合力。商业银行、资本市场、创投基金等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各有所长,但亦各有短板。举例来说,商业银行资金体量大,但其对稳健经营的追求与科技创新的高风险特征相矛盾;创投基金具有技术和管理专长,但其资金体量有限,难以为科技创新提供充足、跨周期和持续性的资金支持。从这个角度上说,深化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需强化政策性金融对于商业性金融的补充,优化权益类投资与债务性融资的组合,加强保险保障与资金融通的配合,通过业务融合、产品联动和工具创新等形式,增强科技金融的整体服务合力。四是建立包容性监管。金融功能的发挥是在波动中实现的,强化科技创新的金融风险防范,并不意味着对风险“零容忍”。正如价格机制的作用是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实现一样,“科技—产业—金融”循环中也难免出现阻滞、波动。因此,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要充分考虑科技金融的发展规律,提高监管的包容性。

  (张晓晶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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