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拒服兵役受7项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24-12-23 10:56:45 来源: sp20241223

  22日,江西南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张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内容如下:

关于对张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张某某,男,身份证号:******20031005****,应届大专毕业生,南丰县市山镇人。该青年于2024年6月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9月上旬参加预定新兵役前教育期间,经南丰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集中审定新兵会议被批准入伍之后,依法服兵役意识淡薄,多次提出离队申请,并有过激行为和倾向,经南丰县征兵办、基层人武部工作人员和该新兵家长、亲属多次反复教育未果,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于9月12日22时离开预定新兵役前教育集训队。

  虽然张某某未正式进入部队,但其行为发生在南丰县召开定兵会议之后,严重破坏了南丰县多年来“踊跃参军、矢志报国”的良好氛围,性质十分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做出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6000元,罚款上交南丰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款由市山镇人民武装部按照法定程序收缴,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依法申请由南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由市山派出所在户口登记系统中对其标注“拒服兵役”,用工单位政治考核时,市山派出所对其现实表现注明“政治思想不合格,拒绝、逃避服兵役”。

  3.南丰县人民法院将此人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南丰县委组织部、南丰县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管局、银行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4.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5.两年内教体局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将其录取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

  6.两年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得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房管局不得为其本人和父母办理保障性住房,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7.将张某某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田博群】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