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服务未达目的兼顾公平部分退费

发布时间:2024-12-16 11:45:07 来源: sp20241216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王娟

  2021年7月,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秦某向某婚介机构支付1000元服务费,该机构承诺为秦某提供婚介服务,直至他找到合适的伴侣。此后,某婚介机构为秦某介绍了3个恋爱对象,但均因女方觉得不合适而没有继续交往。

  今年2月,某婚介机构要求秦某支付2000元服务费,声称会提供更好的恋爱对象。秦某交费后,某婚介机构又为他推荐了2个恋爱对象,可还是没能成功“牵手”。鉴于此,某婚介机构要求秦某续费6000元,否则拒绝提供后续服务。气愤之下,秦某将某婚介机构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3000元。

  庭审中,秦某认为,作为充值会员,他应享有某婚介机构推出的“终身服务”,不该屡次被收费;此外,某婚介机构推荐的恋爱对象年龄跨度大,有可能是“婚托”。某婚介机构辩称,秦某最初支付的1000元是注册登记费,他签字的登记表背面印有《收费标准协议书》,载明注册登记费999元,后期服务费按照服务年限收取(1年期收费3999元,2年期收费5999元),秦某享受了婚介服务却未付清相关费用,而婚介机构向其出具的收据载明“提供服务概不退款”,因此不应退还服务费。

  法院认为,从秦某出示的登记表看出,其与背面的《收费标准协议书》属两个内容,在登记表上签字不代表认可收费标准,且登记表和《收费标准协议书》上某婚介机构人员签名不同,更能确认合同订立存在瑕疵。对于收据所载“提供服务概不退款”,明显系该婚介机构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制定的“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内容。所以,某婚介机构存在一定过错。

  关于秦某提出的“婚托”问题,由于秦某未能举证证明,故其不认可婚介服务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某婚介机构退还秦某1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婚介服务合同属于中介合同。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某婚介机构为秦某介绍了5名恋爱对象,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秦某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于事实和法律无据。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法院促成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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