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积分“缩水”,消费者不满要说法

发布时间:2024-09-09 19:14:13 来源: sp20240909

  消费者:积分规则怎么说变就变?

  2019年8月,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官网发布信息,推出“零钱包积分赚不停”活动,称刚性收费白金卡充值零钱包达标就送积分,最高可赚180万积分。

  信用卡用户郝先生考虑其经常有使用积分兑换航空里程的需求,他认为,按照活动规则中25:1的兑换比例,180万积分所能兑换的里程的价值将高于存款利息,于是8月7日,郝先生向该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开立了一张白金卡,卡内存款达到活动规则要求后,信用卡中心向郝先生赠送了180万积分。

  2020年3月20日,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官网发布《调整积分兑换里程规则的公告》,载明:白金及以上信用卡客户积分兑换中国内地航司里程比例调整为50:1;客户年度积分兑换限额调整为5万里程;且未来将不定期调整航空里程兑换规则;新规则将于同年5月6日生效。

  2020年9月17日,郝先生用20万积分兑换了国航4000公里里程;10月30日,用6万积分抵扣了截至2021年9月5日的信用卡年费480元。

  郝先生认为,银行在其获得180万全部活动信用卡积分3个月后,将里程兑换比例由25:1调整为50:1,兑换额度由10万里程/年降为5万里程/年,未尽到积分可能贬值的风险告知和提醒义务,且存在损害持卡人权益的恶意操作,故将某银行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该银行及银行信用卡中心对其剩余积分继续按照25:1的兑换比例进行兑换,并免除年费及已扣除的6万积分。

  银行:正常调整,属行业惯例

  郝先生在法庭上还表示,原本其在该银行的积分商城中可以兑换多家航空公司里程,但上述公告发布前夕,即2020年1月至3月期间,积分商城陆续下架了除国航及厦航以外的航空公司里程兑换活动,公告发布缓冲期内,部分航空公司里程虽未下架,但一直显示已兑换完毕,导致其实际根本无法使用积分兑换权益,直到新规生效,其他航空公司里程才陆续上架,恢复正常兑换。

  某银行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共同代理人表示,该行《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第八条规定,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政策要求及市场经营情况修改或取消本积分计划,故其对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比例进行调整具有合同依据,且积分兑换规则的调整与变动属于行业惯例。下架部分航空公司里程兑换服务,是因为与部分航空公司的合作到期,其本身属于行业正常市场经营行为。且公告的规则中均有明确告知客户积分礼品的调整将不定期进行,以实际上架为准。

  法院:擅改兑换规则违约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郝先生按照活动规则,将相应的存款转入了零钱包账户,以放弃相应存款利息,乃至丧失相应资金支配利益为代价,获得了相应的积分。该积分具有一定的利息替代物及财产价值属性。郝先生作为活动参与方,对于相应积分价值具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预期利益应予保护。

  法官认为,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开展涉案零钱包活动时,在其活动宣传界面,对积分到账后,其可能随时调整积分兑换规则,并由此对积分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等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涉案积分全部到达郝先生积分账户3个月后,即发布公告将积分里程兑换比例由25:1调整为50:1,该时间间隔较为短暂,且造成了涉案积分价值明显低于郝先生参与涉案活动时的合理预期。

  法官认为,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仅在其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积分计划进行了解释。在涉案零钱包活动开展过程中,未对《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中可能影响零钱包活动参与人利益的相关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涉案零钱包活动项下,该行《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第八条不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涉案调整行为不具有合同依据。

  法官认为,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涉案调整行为,相较于一般的将单个商品上架或下架的影响,明显更为重大,且对相关积分的价值必然产生直接的影响。且根据双方举证情况,银行信用卡中心未能证明其在规则调整后的合理期间内,保障了郝先生以原有积分兑换比例进行航空里程兑换的合法权利。

  判决:按原规则兑换并免除年费

  法官认定,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针对涉案180万积分调整其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比例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及合同依据,应属违约。鉴于郝先生系基于开立信用卡为基础参加涉案零钱包活动,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亦已确认该活动系由其发起、推广,积分商城由其管理,且积分活动相关细则及公告等均系由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故郝先生要求某银行承担相应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区法院依法判决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针对郝先生180万积分中剩余的154万积分,继续按照某银行信用卡中心2020年3月20日公告发布前的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比例,即25:1的比例进行中国内地航司里程的兑换;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免除郝先生所持有的信用卡自2021年9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的年费;驳回郝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银行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上诉,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据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已经按照一审判决的兑换比例,陆续为郝先生完成了大部分航空里程的兑换。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朝阳区法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某银行、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发送了司法建议,提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加强业务规范性审查,合理行使合同条款解释权及修改权等建议,某银行回函表示,要以司法建议为契机,强化对信用卡中心业务开展的管理与监督,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回函表示,将对规则的修改内容及必要性等事项作出细化要求,采取改善措施,保持业务稳定性。

  专家点评

  规制信用卡霸王条款的司法标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俊海

  此案是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信用卡积分兑换纠纷,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态度明确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经典案例,裁判意义重大。

  一是弘扬了契约精神。办理信用卡和积分兑换,双方都需要遵守契约精神,契约内容应当公平公正,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信用卡项下的领用合约、章程,均属于格式条款。如果得以善用,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有不公平的内容,就变成了霸王条款。本案的最大意义在于,朝阳区法院通过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原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条款及违约条款的规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把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关进了法治的牢笼,弘扬了契约精神。

  二是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的消费者被蒙在鼓里,不知道未来实际积分兑换的利益和价值会高度贬损,从而继续向零钱包里投入资金——这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选择权,进而致使公平交易权受损。法院判决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提振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有效推动信用卡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三是旗帜鲜明地惩治了失信行为,有助于促进发卡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本案的判决结果在实际意义上实现了维护诚信市场环境所要求的“三升三降”:提升了失信成本,降低了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提升了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了维权成本,实现了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提升了守信收益,降低了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这倒逼发卡银行规范自身的诚信经营行为,优化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是向监管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并提出了有力措施,有助于实现消费者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和同频共振。(记者 何雨潇 通讯员 黄硕)

(责编:梁秋坪、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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