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1-24 17:34:49 来源: sp20241124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两用物项是既可用于民用目的,也可用于军事目的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对两用货物、技术和服务等进行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按照两用物项不同类别先后制定了多部行政法规、规章,对依法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规定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因此,当前有必要在出口管制法框架下,总结实践经验,整合现行分散的制度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领导;更好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既着力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效能,又营造可预期的贸易制度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通过完善出口管制措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草案)》,于2024年9月1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实现对两用物项出口的有效管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也要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促进两用物项合规贸易,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二是遵循出口管制法并吸收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构建统一高效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三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立足国情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出口管制制度,既解决当前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面临的主要矛盾,又满足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四是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出口管制法等法律,细化实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具体制度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问:《条例》制定中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研究起草阶段,商务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走访企业、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商会、协会、院校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并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相关企业、商会、协会、外国政府和驻华机构等提出的近600条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收到送审稿后,司法部先后四轮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等100多家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有关商会协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尽可能予以吸收采纳,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条例》广泛吸纳了各类意见建议,是各方面智慧的结晶。

  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行动指南,十分重要。对此,《条例》在总则中作出明确规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规定。

  答:《条例》保持了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稳定,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对有关机构和部门职责予以明确:一是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二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四是海关依法在口岸具体负责查验放行。

  问:《条例》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实施临时管制等制度措施作了哪些完善?

  答:出口管制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条例》以出口管制法为基础,细化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制定和调整的程序,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公布清单,并在制定、调整过程中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此外,《条例》还细化了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性要求,规定了实施临时管制的次数和期限,以及对实施临时管制的评估要求。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将与《条例》同步实施,未来将保持动态调整,更好服务发展和安全。

  问:《条例》规定了许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措施,确实提高了管制效能,但是否会影响正常的出口贸易、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

  答:两用物项既可用于民用用途,也可用于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被不当使用可能对国际安全构成威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以国内立法方式对这类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进行严格管控。

  《条例》制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解决当前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立足国情,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出口管制制度。在建立统一高效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实现对两用物项出口有效管制的同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促进两用物项合规贸易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有利于保障贸易安全,促进两用物项正常贸易,为实现贸易强国战略保驾护航,不会对正常国际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顺畅运转设置障碍。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两用物项出口的便利化措施?

  答:《条例》主要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在经营资格方面,取消了现行两用物项领域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条例》实施后,出口经营者无需事先申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出口许可。二是在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方面,细化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三是在许可便利化措施方面,细化了通用许可制度,并对其适用的条件、程序作出规定。同时,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出口,例如出境维修、参展等活动,出口经营者可以“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自行报关出口。四是在政务服务方面,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及时更新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及时答复企业关于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咨询等,增强政策透明度,提升管理效能。

  问:在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方面,《条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重要内容。《条例》加强出口活动全过程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一是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必须提交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并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二是规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发生变化的,出口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三是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建立关注名单制度,规定对不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当事人,可以列入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享受各种许可便利措施。

  问:出口管制法确立了管控名单制度,《条例》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被列入两用物项管控名单,对被列管对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完备、有效的管制措施是做好出口管制工作的关键。《条例》在出口管制法基础上明确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进行细化,补充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者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也可以决定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对列入管控名单的当事人,《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禁止、限制与其进行相关两用物项交易等管控措施。

  问:《条例》对监督检查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条例》在出口管制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二是明确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监督执法。三是严格执法程序,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四是规定了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出口经营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义务。五是规定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

  问:《条例》对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维护全球共同安全,各国普遍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将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实施适当、有效的管制。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属于出口管制的范畴,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监管,但由于其出口形式的特殊性,其申请出口许可的主体等都与一般的两用物项出口有所不同,因此《条例》规定,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问:如何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答:《条例》出台后,商务部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全面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组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从事出口管制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学习培训,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加强协同联动,推动有效实施。商务部将加强与外交、海关、国家安全、公安以及交通运输、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联动,全面做好政策制定、物项列管、许可管理、监督执法等相关工作,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管理效能。尽快制修订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配套部门规章和政策,升级完善电子政务系统,优化管理流程,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细,不断提高出口管制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

(责编:赵欣悦、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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