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死刑 呼和浩特经开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4-12-27 09:51:12 来源: sp20241227

   中新网 呼和浩特8月27日电 (记者 张林虎 乌娅娜)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李建平生于1960年5月,河北霸州人,其工作履历未离开过内蒙古,历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8年9月,李建平落马。

  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平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

  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一审宣判后,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完)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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