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楼器”之扰 从源头破局

发布时间:2024-11-01 05:30:02 来源: sp20241101

原标题:“震楼器”之扰 从源头破局

  图为法官下单购买的“蓝牙共振音箱”及附赠充电线和客服卡片。资料图片

  导读

  日常生活中,因噪音干扰而导致邻里间关系紧张,甚至引发恶意制造噪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因矛盾不断升级,发生刑事犯罪。近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类事件,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不久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被告通过网购“震楼器”制造噪音“报复性扰民”而引发的邻里纠纷案,承办法官依法深入调查,通过释法说理,促成被告停止制造噪音,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结案后,法院向某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电商平台依法整治通过网络销售“震楼器”的行为。平台收到司法建议后,迅速采取措施,下架了全部“震楼器”相关产品。此案经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热议。有专家认为,司法建议向社会传递出明确的行为指引:以噪制噪不可取,源头防范需法治!

  邻里长期不睦 楼下“咚咚”不断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自古以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与声环境质量紧密相关,美好生活离不开“宁静”二字。

  “没有任何一种身心劳累是一觉睡到天明无法消除的,沐浴在早晨的阳光中,聆听着早起鸟儿的鸣叫,是一种多么惬意的感受,好怀念之前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本案原告陈女士反映,楼下张先生从2021年初反映陈女士家经常有小孩追闹发出的跺脚声、拉拽桌椅发出的声音等,影响他家正常生活休息,并多次到陈女士家吵闹。经过街道、居委会及物业的多次协调,双方仍无法达成和解,矛盾进一步激化。

  自2021年8月起,陈女士经常在深夜或中午休息时间被“咚咚”的噪音惊醒,却总也寻不到源头,这让她和家人苦不堪言:“噪音通过地板传上来,我怀疑是张先生所为,但因无凭无据无法维权。”

  一次偶然的机会印证了她的猜测:物业公司因紧急抢险施工需要对张先生家临时断电,“咚咚”声戛然而止,而物业公司恢复供电后,“咚咚”声又响起来了。根据常识判断,陈女士判断张先生应该使用了“震楼器”。

  原告搬离并起诉 法官现场调查取证

  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女士无奈暂时搬离住所,并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停止制造噪音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收到案件后,法官发现仅根据陈女士提交的视频,既无法判断噪声来源,也无法断定是否达到影响正常生活的标准。

  本案纠纷解决的难点在于如何搜集证据,一方面陈女士不能单方面进入张先生居所搜集证据,另一方面张先生对于其居所内的物品随时可以处置,消灭证据非常容易。为避免打草惊蛇,做到心中有数,法官带着书记员利用午休时间与张先生玩起“捉迷藏的游戏”。

  第一次到现场调查,法官一直从12点45分等到14点15分,没有听到“咚咚”声,无功而返。

  第二天,当他们正准备黯然离开时,却有了意外收获,“咚咚”声突然响起:声音从地板传上来,是一种低频震动,在现场听一小会儿就让人烦躁异常,更不用说休息了。

  法官根据声音的方向,初步判断声音来自张先生居所,于是下楼敲门要求搜查,但无人应答。法官与张先生取得联系要求其停止制造噪音,张先生表示其不在此居住,从未使用“震楼器”制造噪音。

  此后,陈女士有20多天没有听到“咚咚”声,以为难题解决了,没承想“咚咚”声再次响起。

  法官联系张先生,要求现场调查,并严肃指明其行为的违法后果,对其进行释法说理。

  自此楼下的“咚咚”声没有再响起。

  问题化解原告撤诉 法官找寻根治良方

  原告陈女士考虑到主要问题已解决,从维护和谐邻里关系角度出发,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案子结了,承办法官董广绪却陷入了深深的思考:用“震楼器”扰民,事不大,但对民众生活影响力不小!那“震楼器”到底是个啥?为了了解它的破坏力,董广绪决定在网上自费下单买一个放在家里研究一下。原来“震楼器”是一种通过振动、敲击墙体发出噪声或者通过播放“机枪声”“猫叫声”等杂音的设备,商家常以“以噪制噪”“反击邻居神器”等作为噱头促销。

  使用“震楼器”干扰百姓正常生活,危害如何呢?董广绪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向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了深入了解。资料显示:邻里间使用“震楼器”互扰,极少有用一次就解决问题的,更多的情况是,邻里矛盾进一步升级,“闪电战”变成了“持久战”,甚至出现你买我也买的互相“攻击”。“震楼器”用坏了好几个,问题丝毫没有解决,矛盾反而越来越激化。有的不仅把自家天花板震坏了,还震漏了楼上的空调排水管。此外,因为“震楼器”对墙体进行高频率的震动和敲击,长此以往,甚至会危害楼体安全。

  “故意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且因噪音的影响范围不可控,可能殃及无辜,应给予价值判断的否定性评价。”董广绪认为,商家明知“震楼器”的非法用途,还以其作为噱头促销,为制造噪声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此风不可长!

  如果不能合理划定界限,将引发公众效仿,问题将持续扩延,危害人民生活的安宁。如何在源头上斩断恶意扰民之链?董广绪经过认真思考,决心以司法之力打响这场源头治理的“歼灭战”。

  发出司法建议 平台下架“震楼器”

  为从源头上解决“震楼之害”,董广绪先是登录某电商平台,然后输入“震楼器”“报复神器”等关键词,查看到平台上的大量商家在相关销售页面充斥“解决噪音”“反击”“自家不太吵”等字样,评论区也几乎都是“震楼”效果好的评论。他还发现,在售的“震楼器”本质上是一种蓝牙共振音箱,可以用于听音乐等日常用途,但如果将其顶在房顶,楼上住户的地板就会变成“扩音器”。

  2023年4月7日,法院向该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对于出售以非法制造噪音为目的的“震楼器”等设备的网络店铺采取清理、警示、下架、关停等措施;屏蔽“震楼”“自家不太吵”“反击”等关键词,在消费者搜索关键词时,系统自动提示“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噪音污染问题”;对于有隐性“震楼器”用途的蓝牙共振音箱,规范网络店铺经营活动,禁止使用暗示、诱导消费者用于非法制造噪音的广告语,屏蔽买家将产品用于非法制造噪音的相关评论;利用“世界环境日”等契机,开展“自觉减少噪音排放,共同营造宁静环境”为主题的公益普法宣传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共同构建有效的声环境保护机制。

  某电商平台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对相关商品、商家采取屏蔽、下架及禁搜关键词等措施,并复函表示会切实履行平台主体责任,积极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努力成为保障营商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业典范。

  ■延伸阅读

  通过审理本案,主审法官对与“震楼器”相关的法律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梳理。

  “震楼器”缘何泛滥

  一是低估使用“震楼器”的后果。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产生噪声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通常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故公众普遍存在误解,认为该行为并不严重。实际上,行为人情节较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会处以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高估使用“震楼器”的效果。如上所述,使用“震楼器”并不能有效解决邻里纠纷,反而会激化矛盾,不利于邻里和谐相处,但很多使用者对其使用效果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三是维权渠道不畅。不少居民楼未做隔音措施,有时正常生活产生的声音,如深夜冲马桶的水声,也会干扰到邻居的日常生活。对于邻里间的噪声纠纷,行政、司法干预的效果有限,取证难、执法难、维权成本高,在此情况下,有些居民在不良商家的诱导下,选择使用了“震楼器”。

  如何区分合法与违法

  前述音箱,既可以用作“震楼器”,也可以用于听音乐等日常用途,那如何认定使用行为是否违法?主要应从使用者的主观意图考量,但主观意图又可外化为客观行为。一般来说,正常使用音箱的人,通常会选择非休息时间,音量适中,播放内容为歌曲、电影等视听作品;而将其用作“震楼器”的人,或选择休息时间使用,或将音量调高到常人难以忍受的程度,或播放的内容为“机枪声”“猫叫声”等杂音,很多使用者甚至选择不在场时播放杂音,或将音箱紧贴邻居墙壁,并配套使用隔音罩等。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尽量避免产生噪音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因此,公众在使用音箱时,应当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比如尽量避开深夜等休息时间、关闭门窗等,避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

  解决噪音纠纷途径

  如遇邻居噪音扰民,切莫滥用私力救济,一定要循法律途径解决,既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物管、居委、街道等居中调解,实在解决不了问题,可以寻求司法干预。使用“震楼器”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有理变没理,情况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噪声污染的违法后果更加明确,维权渠道更加畅通,维权难的状况得到改善。此外,要继续强化社会基层治理能力,形成一套针对噪声等邻里纠纷的沟通、调解、监管、处置机制,赋予基层执法者更灵活的权限,体现法律权威。让正常维权渠道畅通,让守法讲理有用,“震楼器”才会真正销声匿迹。

  ■专家点评:

  司法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尝试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挚萍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主要的购物形式。网络购物带来便捷、省时、省钱等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不少社会问题,其中在网上售卖破坏生态环境的商品和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为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成为现实法律难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因此,网络交易平台对于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于法有据,采用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纠正网络平台上违法行为的做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能通过较少的成本快速地阻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及蔓延,也是法院积极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尝试。(范兴龙 李涵一)

(责编:温璐、薄晨棣)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