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两被告人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领刑

发布时间:2024-10-25 11:24:15 来源: sp20241025

  本报讯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戴某、田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元,二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66元、4000元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人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85181.3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日,被告人田某联系被告人戴某购买泥鳅。戴某通过中介找到泥鳅养殖户黄某,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后在对泥鳅抽样送检时发现恩诺沙星超标。为避免定金损失,戴某在明知泥鳅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购进不合格泥鳅7644斤,另从自己的门店中装车未检测泥鳅2272斤,共计9916斤销售给田某。

  1月4日,田某在收到不合格泥鳅检测报告后,在明知购进泥鳅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在市场上销售。

  2022年1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泥鳅进行抽检。经认定,该批次泥鳅恩诺沙星超标,标准指标为≤100μg/kg,实测值为1670μg/kg。该批次泥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查后,田某和戴某为逃避处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一张假的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泥鳅共计9916斤,销售金额为8230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对他人进行销售,被告人田某因自身未尽到销售者的查验义务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外销售,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和田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某和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犯罪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李 果 朱锋云 李晨希)

(责编:梁秋坪、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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