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预防惩罚力度 织密反家暴防护网

发布时间:2024-11-17 08:50:19 来源: sp20241117

  □ 本报记者 梁成栋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同时也通过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

  《法治日报》记者对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呼吁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笃行者。

  遭遇施暴举证困难

  明确标准预防隔离

  李某(女)与龚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用刀威胁。2023年4月,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仅能提交一些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龚某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均为其本人不慎跌倒所致,报警系小题大做,自己并未殴打李某。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该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龚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提供的受伤照片和报警电话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家暴行为,但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应有之义,特别关注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暴行为私密性等特征,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和隔离功能。

  殴打母亲索要钱款

  各方联动取证维权

  陈某与郑某系母子关系。2022年6月,郑某前往母亲陈某居住的房屋,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向陈某索要钱款,陈某拨打110报警。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索要钱款,并对陈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在陈某答应给予2万元的前提下才允许其离开住所。为避免进一步被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已七十岁高龄,但郑某作为子女非但没有好好孝敬申请人,而是多次使用辱骂、威胁、殴打的手段向申请人索要钱款,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同时禁止被申请人郑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陈某,禁止被申请人郑某前往申请人陈某居住的房屋。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郑某作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但没有孝敬母亲,反而以殴打、威胁的方式索要钱款,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人伦,法院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本案申请人系年逾七旬的老人,无论是保留证据能力还是自由行动能力均有一定局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当地公安、街道联动合作,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为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织起了一张安全网。

  自伤自残威胁配偶

  精神侵害亦应禁止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很容易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

  暴力抢夺藏匿孩子

  有损身心坚决制止

  2022年3月,蔡某与唐某某离婚案一审判决婚生子蔡某某由唐某某抚养,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蔡某某带走。后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蔡某仍拒不履行。2023年4月,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将蔡某某交给唐某某。蔡某某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接受心理治疗。

  治疗期间,蔡某到唐某某处要求带走蔡某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蔡某不顾蔡某某的哭喊劝阻,殴打唐某某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蔡某某因此次抢夺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唐某某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某在父母离婚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唐某某直接抚养。蔡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蔡某某,并当着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某,对蔡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蔡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同时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在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本案中,孩子先是被暴力抢夺、藏匿,致其长期无法与母亲相见,后又目睹父亲不顾劝阻暴力殴打母亲,产生严重心理创伤。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

  家长体罚学生致伤

  学校发现强制报告

  申请人彭某某13岁,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彭某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长期受父亲打骂、罚站、罚跪,彭某某呈现焦虑抑郁状态,并伴有自残自伤风险。2021年4月某日晚,彭某某因再次与父亲发生冲突后被赶出家门。

  彭某某向学校老师求助,学校老师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案,并联系社区妇联。社区妇联将情况上报至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社工、社区妇联工作人员以及学校老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经派出所核查,彭某确有多次罚站、罚跪以及用衣架打彭某某的家暴行为,并对彭某某手臂伤痕进行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向彭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彭某某母亲代其向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向派出所调取证据,可以证明彭某有多次体罚彭某某的行为,抽打彭某某手臂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且彭某某呈现焦虑抑郁状态,有自伤行为和自杀意念,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暂时阻断其对彭某某的接触和监护。人民法院在立案当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彭某殴打、恐吓、威胁申请人彭某某;禁止被申请人彭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彭某某;禁止被申请人彭某与申请人彭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彭某在申请人彭某某的住所、所读学校以及彭某某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本案中,学校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接到未成年人求助后立即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案、联系社区妇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处置及时、反应高效,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后盾。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老胡点评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严重危害和谐和睦的家庭关系,是阻碍社会文明进步、影响社会平安稳定的“毒瘤”。

  消除家庭暴力是系统工程,家庭、单位、学校和妇联、政法等应当相互配合、协同联动,教育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理性对待家庭矛盾分歧,协商处理家庭纠纷冲突。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对家暴行为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依法及时惩处家暴加害者,把保护、救助家暴受害者的工作落到实处。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措施和有力武器,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防范家暴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对受害者的申请及时受理、及时签发,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胡勇

  (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