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离婚无法登记为“离婚”?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信息

发布时间:2024-12-13 21:39:27 来源: sp20241213

   中新网 南京5月7日电 (记者 朱晓颖)诉讼调解离婚,却无法登记为“离婚”?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信息。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发布会,公布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便是其中一个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图

  在该案件中,周某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当下,婚姻档案的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档案,还包括信息化条件下的婚姻登记电子信息档案。当周某发现婚姻登记系统显示的婚姻信息有误,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某区民政局予以更正时,某区民政局作为婚姻事务的管理机关,具有对周某的婚姻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因其未对周某的申请作出处理,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某区民政局按照法院生效文书对周某的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某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周某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属于周某的个人信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其个人婚姻信息已经发生变化,且法院已将该案件信息共享至某区民政局,故某区民政局收到周某的申请后,应及时对周某的婚姻登记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其对周某的申请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认为,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应及时归集、整合、共享相关信息,以确保公民婚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法官认为,该案以数字政府建设为背景,厘清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数据进行归集、整合等管理职责,明确了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婚姻信息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则,推动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产生的婚姻信息进行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引导行政机关及时回应信息化社会发展中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数字红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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