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新规”施行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彩礼还是赠与?

发布时间:2024-12-20 02:51:25 来源: sp20241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彩礼新规”,已于今年2月1日开始施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适用“彩礼新规”审理了两起纠纷的案件。

  贾先生与杨女士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相恋。恋爱之初,贾先生为杨女士购买了一部价值9000余元的手机,在5月20日这个特殊日子,还为杨女士购买了价值数万元的首饰。恋爱过程中,贾先生和杨女士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其间分多次给杨女士转款4万元。谈婚论嫁时,贾先生同意给杨女士50万元彩礼,并向杨女士转账支付了15万元。半年后,两人因性格问题分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梁睿:他们两个没有结婚登记,没有举行婚礼,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短,就陆陆续续共同居住,也没有孕育子女的情况。

  分手后,贾先生认为给杨女士买的手机、首饰以及15万元转账都是彩礼,要求全部返还。杨女士认为这些都是贾先生的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先生为杨女士购买的手机,5月20日这天购买的首饰,以及为增进双方感情、用于日常消费性支出转账给杨女士的4万元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彩礼新规”都不属于“彩礼”,判决不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对于贾先生向杨女士转账的15万元,法院最后认定属于彩礼,判决杨女士予以全部返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梁睿:对于15万元,因为双方曾经沟通过彩礼的数额,支付的时间也在双方沟通彩礼的数额之后,双方在聊天记录中也曾明确认可过为彩礼,那么我们认为就这15万元可以认为是双方曾经约定的其中的部分彩礼。

  彩礼返还 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

  法官表示,彩礼返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男女双方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是否曾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等多种因素,还要结合当地风俗、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目的是尽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具体“彩礼新规”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那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了,彩礼该怎么处理呢?法官介绍,根据“彩礼新规”,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就要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来判定。他们审理的另一起案件是这样的,小张和小芳同居两年后,在男方小张的农村老家举行了婚礼,但两人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依照婚前的彩礼约定,婚后小张的母亲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向小芳转账10万元。半年后两人因购房问题产生矛盾分手,两人没有孕育子女。法院最后判令女方返还了男方部分彩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梁睿:这个案件中我们就酌情考虑,一个是金额比较大,男方家庭是农村地区的,并且是为了支付彩礼,向亲戚朋友多次借款,对他的家庭压力是比较大的,我们就酌情判定返还5万元。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魏帮军) 【编辑:李岩】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