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东家”有边界 侮辱诽谤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12-25 22:19:48 来源: sp20241225

  员工因对管理不满、讨薪不成等原因发帖批评公司,有的被判名誉侵权有的被认定合理合法

  “吐槽东家”有边界 侮辱诽谤要担责

  阅读提示

  专家认为,法院应严格对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认定,适当弱化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尺度,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理怀疑权利。

  “公司管理混乱,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发到网上提醒求职者‘避坑’,被公司威胁起诉怎么办?”“因为拖欠工资,把公司名字发到网上被起诉侵犯名誉权,要求赔偿两万元要给吗?”……

  在网络社交平台,不少网友发出类似疑问,原因是“吐槽东家”的言论被发现,甚至被起诉,这种行为是言论自由还是侵权?

  发帖要工资却被公司索赔超万元

  今年2月,吴女士入职广东东莞一家教育机构做美术老师。由于对管理制度不满,吴女士工作一天后即提出离职。但是,当她向公司索要当天工资时,对方明确表示不会给。气不过的吴女士将公司信息发到社交平台,公司发现后起诉了吴女士。

  “原本只是想在网上发泄不满,没想到会被起诉。”吴女士说,公司在诉状中表示,后续会发一天的工资,但由于她的言论对公司名誉造成影响,要求其赔偿1.4万余元。目前,案件正在等候开庭。吴女士的诉求是拿回应得的劳动报酬,并无须作出赔偿。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巧士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员工对公司或老板发表不当言论或使公司声誉受损,负面言论的迅速传播会损害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公众信任,进而导致客户流失、合作伙伴关系紧张,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甚至影响股价等。

  “如果员工的言论构成诽谤或侵犯名誉权,公司有权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员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季巧士说,根据民法典,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员工发表不当言论也会侵犯公司作为法人的相关权益。

  近期,季巧士代理的一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案件即成功帮一家公司维护了名誉权。今年初,杭州某公司一位离职员工在其微信朋友圈指责公司恶意克扣其工资,并捏造虚假事实发表不实言论,其中不乏掺杂侮辱性词汇。且发布的不实言论被该公司多位员工、供应商及部分客户看到,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前员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前员工的言论超过正常意见表达的限度,对公司名誉权造成侵害,因此判决该员工在发布不实言论的微信朋友圈向公司赔礼道歉,保留时间不少于7日,并支付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数千元。

  基于事实的“吐槽”受法律保护

  员工在网络“吐槽”公司一定侵权吗?今年5月,上海浦东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件显示,一员工在网上发表对公司的负面评价,用词有讥讽及不当之处,但最终法院并未认为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原因为何?

  2023年2月,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邱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笔记称,公司差别对待员工,莫名其妙让部分员工停职停薪并拖欠赔偿金,是一家随时要倒闭的垃圾公司,并劝阻网友不要到该公司做牙齿。该条笔记点赞、收藏、评论人数共10余人。此后,邱某继续发布类似“吐槽”笔记或评论,均未引起大的关注。

  公司认为,邱某的言论严重贬损了公司名誉,要求邱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公司名誉损失、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后却认为,邱某的行为并未侵害公司作为法人的名誉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在于邱某的发帖行为,源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笔记及评论内容虽存在对公司的负面评价,但均是基于一定事实而发,并非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捏造、散布虚假内容,因此不具有违法性。

  此外,帖子并无恶意诋毁、诽谤公司名誉的大量言论,尚未有较多网民的转发及负面评论,并未导致公司社会评价降低,未造成财产的实质性损害。邱某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事实实施讨薪,以及表达对公司管理方式的不满,不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

  “每个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若员工在网上发帖讨薪或控诉不合理制度的内容属实,且员工未使用侮辱、诽谤等言辞,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合法的。”季巧士直言,网民正常、合理地分享求职体验或者工作感受,大多会受到法律保护。

  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理怀疑权

  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认为,自媒体平台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度,否则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来看,侵害名誉权的4个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方面存在过错。”熊星星提醒,员工在网上发表与公司和工作有关言论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与此同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在合理范围内做出的负面评价,也应适当承担容忍的义务。”熊星星解释说,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情况,应积极与员工沟通,尽快以友好方式解决问题。当员工的言论确属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公司可搜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表示,网络具有放大效应,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即时性使得侵权事实一旦传播开来,其后果和影响很难得到控制。而且法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是经济损失,一旦损失被放大,实际损害后果可能是侵权人难以承担的。所以,劳动者在网上反映问题一定要守住合法、合理、诚信的底线,确保内容真实客观,表达理性。

  “一般来讲,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在维权能力和信息获取上都是弱势一方,用人单位应负有更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举证责任,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误解和对立。”谢永江还认为,法人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法院应严格对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认定,适当弱化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尺度,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理怀疑权利。当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观上并无借机诽谤、诋毁的恶意时,即使行为方式不是十分妥当,仍应持包容态度,可认定为言论自由范畴。(工人日报 记者 陶稳) 【编辑:李岩】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