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小时之外,我能离线吗?】“老板随时有事,我根本不敢离线”

发布时间:2024-11-18 17:26:09 来源: sp20241118

  编者按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一些用人单位要求时刻在线的工作状态令许多劳动者苦不堪言,劳动者的休息权、隐私权得不到保障。

  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提交了一份《关于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案》,为劳动者免于隐形加班之困带来希望,提案建议将离线休息权入法,减少劳动者出现“休而不息”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想为自己的隐形加班讨要权益,但也有不少人因为维权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充分、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不顺畅等原因,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即日起,本版推出《8小时之外,我能离线吗?》系列报道,旨在通过深入采访、调查研究、剖析典型案例,探讨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离线休息权、劳动者主张权益时该如何举证、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在线加班要求等现实争议和难题,以提醒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用工,帮助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和本领,让劳动者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 。敬请关注。

  在数字技术普及的背景下,随着微信、钉钉等社交软件在社会生活中广泛使用,工作变得如影随形。“隐形加班”“24小时在线”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记者调查发现,“不敢离线”成为不少劳动者工作的日常表现,有的劳动者不清楚24小时在线的工作要求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怕失业不敢主张维权;有的劳动者维权时遇到困难……

  “不敢离线”成日常

  郭琳是一家咨询公司的行政人员。2月24日,是个周六,又是元宵节,郭琳打算带孩子出去玩一天。早上7点,郭琳收到老板微信,让她在网上挑选几盆蝴蝶兰分别给几个客户快递到家。“几分钟的事,不打扰你过节吧。”老板礼貌地问候一句。郭琳皱了下眉头:网上选花、跟客户确认在家时间、联系当地花店配送,看似几分钟的事,实际一上午的休息时间就打水漂了。郭琳无奈地告诉记者:“老板随时有事,我根本不敢离线。”

  要求“飞书”24小时在线,邮件必须及时回复,凌晨或者晚上开会……记者采访了解到,不止郭琳,也不止一家公司、一个行业,“不敢离线”成为不少劳动者的日常。

  “你听说过索要线上加班补偿的事情吗?”记者问。

  “我还是第一次听到。”郭琳说,“要这个补偿,纯粹是不想干(这份工作)了。”

  也有劳动者在离职时,要求单位给予其线上加班的补偿。当劳动者把线上工作记录摆在裁判桌上时,她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2019年12月2日,刘女士与北京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采用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日休息,基本工资税前3600元,绩效工资税前5400元。入职后刘女士一直从事编辑工作。2021年12月1日,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未休年休假及对加班等有争议,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此后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刘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下班后她仍在微信上处理工作包括推送公众号文章,工作日早上7点之前、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与领导进行选题及工作安排等交流。

  对于刘女士提供的这些证据,该公司表示,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其“未按流程办理加班签批手续或签批手续不合格,不计加班”,不认可刘女士存在加班事实。

  法院结合公司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等证实刘女士确实存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最终确认该公司应支付刘女士双休日加班工资1.4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96.5元。而关于延时加班工资,因刘女士提交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助理宿云达告诉记者,计算加班时长是审理该案的一个关键。考虑到刘女士主张的加班期间一共有四个法定节假日,且刘女士提供了微信聊天内容佐证了其加班的情况,因此按实际加班天数支持其加班费。休息日的加班时长是根据工作量及时间来酌定的,比如刘女士主张周六加班100分钟,结合其提供的公众号推送时间,两者基本吻合,再根据双方的证据确定加班时长。对于工作日8小时之外在线沟通、回复工作信息等内容,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被认定为加班。

  线上加班,如何认定

  8小时之外线上处理工作,算不算加班?

  今年1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成为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当事人李女士是北京市朝阳区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运营负责人,基本工资为每月1.55万元。李女士表示,工作近一年间,她不断以线上方式,在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加班时间共计595.8小时,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近20万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加班费赔偿诉求,酌定了3万元的加班补偿。判决书中写道:当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利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并形成了周期性、固定性特点时,应当被认定为加班。

  审理该案的法官郑吉喆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工时制度提出了挑战。当工作状态与生活场景相互交织,加班事实变得很难考量。该案现有证据,充分证明了李女士在工作日的休息时间付出了额外劳动,用人单位也因此而获益,因此认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其加班费。这不仅是对劳动价值的肯定,也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

  “离线休息权”受关注

  记者调查发现,近一年来,多地出现因线上加班索赔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发布,该院在2023年7月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长时间在下班后用社交媒体软件处理工作,公司被判决向其支付加班费5000元。今年1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布该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打卡、汇报工作事宜,法院判决认定为加班,酌定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2.4万元。

  “离线休息权是数字时代,在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一个比较新的权益。离线休息权被广泛关注,说明社会在进步。同时也说明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比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休息权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无论是司法裁判还是劳动监察等方面,有些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在现有法律资源条件下,应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作用,提升劳动保障的效率。

  王天玉建议,针对离线休息权这个新问题应补齐已有制度短板。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侵害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证据规则、裁判标准,形成清晰的引导,以此来警示用人单位什么是违法用工。检察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各级工会也要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力量。同时,增加舆论宣传的引导,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让劳动者能更加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倩(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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