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未适老化改造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4-09-11 19:20:20 来源: sp20240911

  本报讯 (记者卢越)记者2月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意在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养老服务的内容,引导养老机构健康运营,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一起案例中,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损害,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显示,马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时,该养老中心对其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马某某近三个月内无跌倒记录。

  某日,马某某在养老中心内通往卫生间的路上跌倒致骨折,经住院治疗后愈合。视频资料显示,该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井盖,位置正对大门进出口,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厘米,且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马某某主张其系被井盖绊倒致受伤,起诉要求养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该养老中心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其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威胁,并导致马某某摔倒受伤,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酌定由该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在该案典型意义中阐明,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工人日报)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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