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有座“法院山”

发布时间:2024-11-26 12:41:17 来源: sp20241126

  图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 杨舟平 摄

  延安,中国革命的圣地,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此艰苦奋斗了13个春秋,为我们留下了极其宝贵的革命历史和精神财富。延安现存革命旧址445处,是全国革命旧址数量最多、时间跨度最长、内容最为丰富的城市。

  2023年初秋,我以延安精神研究会会员身份,受邀去延安参观学习。学习间隙,我独自两次参观被当地人称作“法院山”的地方,追寻红色足迹,重温峥嵘岁月。

  沿着宝塔山南麓的龙湾山拾级而上,快到山顶时一座庄严肃穆的拱形石门进入视野,一排排窑洞错落有致,这里便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理过许多影响深远的案件,诞生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建立了全新的人民司法制度,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石。其在龙湾山办公期间正处于人民司法制度日渐成熟、法院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时期,在老百姓心目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因此龙湾山也被称作“法院山”。

  (一)

  1937年7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其在边区各分区设立分庭,作为高等法院的代表机关。分庭设于专员公署里,由专员兼任庭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之初,内设审判法庭、书记室和看守所等机构,全院编制6人,后来逐渐扩大,发展到100多人。历任院长、代院长包括谢觉哉、董必武、雷经天、李木庵、王子宜、马锡五。

  1949年3月8日,根据时局的发展,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改名为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1950年1月19日,随着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撤销而撤销。由于战乱等原因,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搬迁了8次,曾辗转于延安凤凰山、安塞李家沟、延安清凉山、龙湾山等地。

  2001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开始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进行修复,历时5年完工。旧址占地3.5亩,分为办公区、警备区和监所三部分。现保存窑洞57孔,包括院长办公室、典狱长办公室、法官办公室、男监、女监、审讯室等,搜集文物资料1000余件,建设史料陈列馆1座。

  (二)

  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院内右边的6孔窑洞,这里是当年边区高等法院领导办公的地方,窑洞内陈列着简陋的办公设施,雷经天、李木庵等人就曾在此工作奋斗过,他们为边区的审判事业和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永载史册的贡献。

  雷经天,广西南宁人,曾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庭庭长、院长。他提出“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的十六字训条,让全边区的司法干部严格执行。他率先垂范,亲力亲为,还建立了调解制度、监狱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边区百姓的人权、财产权。他成功审理的轰动边区的“黄克功枪杀刘茜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刑事审判的经典案例。

  此案当事人分别是红军干部黄克功和刚到延安不久的进步女青年刘茜。两人于1937年8月相识,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在年龄、经历、性格等方面的差异逐渐显露出来。于是,刘茜主动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同年9月,刘茜转入陕北公学学习,两人接触减少,因黄克功不断纠缠刘茜,矛盾逐渐激化。1937年10月5日傍晚,黄克功暗自携带手枪,独自约刘茜作最后谈话,再次遭到拒绝后,他向刘茜头部和右肋连开两枪,致刘茜当场死亡。

  此案在当时引起极大轰动,边区各界意见不一。毛泽东非常重视此案的处理,他亲自写信给雷经天,坚决支持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办案。公审黄克功大会在清凉山南麓陕北公学的大院举行。雷经天担任审判长,张闻天等领导旁听,数千人参加公审大会。最后,经过法官们认真合议,雷经天宣布了对黄克功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黄克功枪杀刘茜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消除了群众的分歧意见,统一了军民思想,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共产党的威望。1939年,雷经天当选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边区百姓给予雷经天很高的评价:“法院院长雷经天,办案公道人人夸。”

  “法院山”上还产生了一位开创新中国民主司法模式的“马青天”——马锡五。他于1899年出生在陕西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后于1930年春加入革命队伍,193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抗战时期,没有受过任何正规法学教育的马锡五以依靠群众、调解结案等,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也是中国唯一一个以人名命名的审判方式。马锡五携卷下乡,亲自到案发地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听取各方意见,为边区老百姓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他说话和气公道,办案既注重情理,又刚正不阿,把天理、法理、情理给老百姓讲透,最终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这种深入调查、注重调解、坚持原则、到案发地办案的方法深受群众欢迎,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价值期许。因此,陕甘宁边区百姓称他为“马青天”。

  马锡五常说:“我们所采用的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他经常把办公用品装在马褡子里,深入群众,边走边进行社会调查。发生在庆阳地区的“乌鸦告状案”就体现了马锡五“深入群众,与老百姓打成一片,到案发地调查案情;不放过任何与案情有关的蛛丝马迹,不轻信口供,注重证据;既依照法律又兼顾天理、事理和人之常情”的审判特点。马锡五从“乌鸦成团聚集”这一异常现象入手,通过实地勘查、走村串户来了解案情,终将案件事实查清。他亲自主持、就地召开公审大会,依法依规判处犯罪人刑罚,为被害人申冤。当地老百姓无不感激、佩服这位体恤民情、为民作主的“马青天”。“乌鸦告状”的典故也由此产生。

  马锡五还审理了著名的“封芝琴婚姻案”,当时《延安日报》《新华日报》等报刊接连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新中国成立后,封芝琴的故事被改编为评剧《刘巧儿》,长春电影制片厂将其搬上了银幕,“刘巧儿”的故事由此传遍神州大地。“刘巧儿”因此也被誉为反对封建礼教、争取婚姻自由的代表,新中国妇女解放的典范。

  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了评论员文章,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了归纳总结。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总结报告将马锡五审判方式提炼为三个特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二是群众参加,解决问题;三是就地审判,不拘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边区司法的典范,得到毛泽东等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肯定。1944年,这一工作方式开始推广,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如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促进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就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边区红色司法传统的赓续和发扬。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院内左边的14孔窑洞,是法官办公室。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广大法官们秉公办案、无私奉献,先后审理了大量的杀人、贪污等刑事案件和财产纠纷、婚姻纠纷等民事案件,维护了边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了边区经济发展。

  (三)

  陕甘宁边区时期还设有军事法庭。1940年前叫军事裁判所,直接受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领导,处理一切军事案件;1940年改为军法处,归八路军后方留守处政治部管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时,未设专门的检察机构,后将检察部门作为法院下设的一个职能部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分为男监和女监,对边区的犯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教育。监狱设有典狱长等职位。当时的典狱长党鸿魁教育犯人“入监就是入学”,针对不同对象予以不同的教育。他的感化教育,打动了不少犯人,促使他们重新做人,这在边区产生了很大影响。此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还设有书记室、秘书室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边区及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工作。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遗留的审判史料和所坚持的审判作风,是历史馈赠给我们的一笔宝贵遗产和精神财富。因此,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内专门设有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陈列馆生动展示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时期的光辉历程,详细介绍了西北革命根据地的形成、司法制度的雏形、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贡献等内容。馆内丰富的历史图片和法律文献资料,重现了当年的审判场景,一图胜千言,带领我们重温了那段红色记忆。

  法治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历史是一条奔腾不息的长河,并向未来延伸。马锡五审判方式等人民司法优良传统薪火相传。如今,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已成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全国法院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全国监狱警察红色教育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当我依依不舍地离开“法院山”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这不是一座普通的山,而是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诞生的摇篮;是为边区稳定、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沃土。回首党史故事,追寻红色踪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孕育了光照千秋的人民司法制度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将永载史册。

  这正是:革命旧址看延安,延安有座“法院山”;“法院山”上故事多,红色司法来传播;“雷青天”来“马青天”,断案公道人人赞;党在延安十三年,延安精神薪火传。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责编:马昌、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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