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发布时间:2024-10-03 20:19:57 来源: sp20241003

导读

万里雁南去,三春又北飞。近年来,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我国鸟类种群数量总体呈现恢复性增长,候鸟停歇地和迁飞通道生态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然而,盗猎、捕杀、食用、贩卖等破坏鸟类正常迁徙的现象和陋习,仍时有发生。近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千年鸟道”非法猎捕、收购、贩卖野生鸟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以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下,对猎捕者、贩卖者、购买食用者分别作出了判决。该案的判决,不仅使两名被告人因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同时也承担起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赔偿,还让购买食用野生鸟类的人共同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以此在社会上倡导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的价值导向。

群众举报有人藏匿野生鸟类

每年候鸟迁徙季节,全球会有数十亿只候鸟进行洲际迁徙,8条迁徙路线中有3条经过中国,地处中部地区的湖南就是南迁候鸟途径地之一。

蓝山县地处南岭山脉、九嶷山东麓,是湖南母亲河湘江的源头,现有野生动物200余种,其中哺乳类28种、两栖爬行类25种、昆虫类28种、鱼类16种、野生鸟类120多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鸟类20余种,素有“千年鸟道”之称。

每年有100余种350多万只候鸟经过蓝田县迁徙到南方越冬或北方繁殖。在候鸟迁徙季,这里可以看到万羽齐飞的壮观场景,也可以看到候鸟三五成群惬意觅食的温馨画面。

为保护野生动物,共建良好生态,蓝山县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依法严厉打击猎捕候鸟等相关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印发《关于禁止违法经营和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开展保护“千年鸟道”安全专项行动,要求“捕鸟人”禁捕退捕,重拳打击捕鸟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长效护鸟机制,推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千年鸟道”,守护候鸟迁徙的良好氛围。

然而,个别盗猎者仍存有侥幸心理,暗动“杀机”——

“警察同志,我要举报,我们村那个张某武家里的冰箱里面有好多鸟,你们赶紧去看一看。”2023年10月的一天,蓝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某村村民张某武家的冰箱内藏匿了猎捕的野生动物。公安机关迅速对该线索展开侦查,民警第一时间赶到张某武家,在其厨房的冰箱中,发现了用红色纤维袋装着的被拔毛的鸟类。

“这些鸟不是我打的,是黄某生打了后放到我这里的,顺便喊我帮他找买家。”

在张某武辩解和指认下,办案民警在冰箱中搜出鸟类49只,其中有40只系同村村民黄某生非法狩猎鸟类后藏匿在冰箱内,并让张某武帮其对外出售;还有9只鸟类是张某武在路上捡拾而得。

为赚钱不惜触碰法律“红线”

“我晓得哪些人想吃,我就直接打电话问他们有新鲜的鸟要不要买。有的按斤数卖,有的大一点的就按个数卖。”张某武在获得这些鸟类后,便联系买家将其卖出,以此牟利。

2023年10月8日,张某武将黄某生藏匿在冰箱内的数十斤非法猎捕的鸟类以及其收购的3只活鸟,以3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食用。几天后,再次将黄某生藏匿在冰箱内的十余斤野生鸟类以及从他人处收购的5斤野生蛙类,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盘某民食用。

案发后,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涉案的鸟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分别为39只池鹭、1只大白鹭、3只牛背鹭、1只喜鹊、1只棕背伯劳、2只灰背鸫、1只丘鹬、1只黑水鸡,价值23300元。

临近秋季,天气渐凉,正值候鸟南飞的时节,迁徙通道附近的山岭,就是过境候鸟的临时栖息地和休息所。家住蓝山县某村的黄某生,其所在村庄刚好在这条“生命通道”上。面对漫山遍野、数不胜数的野生鸟类,黄某生压抑不住心中的贪念,萌生了捕鸟赚钱的想法。

“我们村旁的石岭有个斜坡,每当山上有雾、云层很低时,我就会拿着工具,攀爬一个小时,去到那片石岭打鸟,那时候鸟飞得低……”

2023年9月至10月间,趁着山间大雾,黄某生多次携带电瓶和灯,登上蓝山县某乡的山场,采用电瓶灯强光照明、竹竿敲落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每天打鸟碰运气,运气好的时候,一晚上可以打五六只,有时候运气差点,只能打到1只。从农历8月初开始,陆陆续续上山打的鸟也应该有四五十只左右了。”

黄某生非法猎捕鸟类后,为躲避监管,将猎得的鸟类拔毛,并分数次藏匿于张某武实际使用的冰箱中,并请张某武帮忙对外出售,从中牟利。

猎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触法

蓝山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黄某生在村子里打鸟蛮出名的,最近打鸟查得很严格,他觉得放到自己家里不安全,所以放到我这里保管。还有9个鸟是我在垃圾桶里面捡到的,都是拔了毛的,那时候就想着捡回去一起卖了。我也没得其他的想法,就是有人想买,我就帮忙打听给他买点,顺便和他们搞好关系,包点工程,赚点钱。” 张某武在法庭上哽咽地说道,“我晓得这个行为是犯法了,我不应该帮忙去买鸟、卖鸟,我错了。”

“我知道我们村子那边那个石岭是禁止狩猎的区域,那时候就想着地方这么大,我又熟门熟路,只要自己小心点,警察和巡山的人不得那么快发现我,最主要的还是想靠打鸟卖点钱,贪婪心在作祟。”黄某生在庭审中忏悔道,“现在特别后悔当初的行为,我认罪认罚,诚恳向社会公众道歉,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生违反狩猎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多次狩猎“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并以食用为目的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黄某生非法猎捕并出售池鹭、大白鹭、牛背鹭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张某武非法收购、销售上述野生鸟类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杨某、盘某民从张某武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黄某生仗着对地势熟悉,怀有侥幸心理,多次上山猎捕野生鸟类;张某武为了建好人际关系,在得知他人想买鸟用于食用,便主动收购、贩卖野生鸟类;盘某民、杨某为了口腹之欲,找“渠道”购买野生鸟类食用。

最终,蓝山法院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武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生、张某武、盘某民、杨某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解析

猎捕者、贩卖者、食用者应当共同担责

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另,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本案中,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要求黄某生、张某武、盘某民、杨某共同承担起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作为直接猎捕野生鸟类的黄某生,藏匿、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的张某武,两人通过猎捕、贩卖野生动物来获取非法收入,形成了“猎捕—藏匿—贩卖”的利益链。“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盘某民、杨某为了一己之私,向张某武购买野生动物,由于其的购买行为以及需求,导致野生动物的买卖存在市场,致使类似黄某生、张某武之流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猎捕、贩卖野生动物,触碰法律“红线”。综上所述,四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均在直接或者间接上造成了野生动物的灭失,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这不仅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冲击,也对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四人均应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应当凝聚司法合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宝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野生鸟类作为重要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鸟类不仅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蓝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做到了“一判三赢”,既惩治了违法犯罪,又赔偿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还对公众进行了宣传教育,实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首先,从严从重打击,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分子的气焰。依法严惩在候鸟迁徙季破坏“千年鸟道”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审判力度,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损害。坚决做到山林无捕鸟网具、市场无候鸟交易、酒店无候鸟经营,杜绝破坏候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以实际行动守护绿色生态屏障,护航“湘江源头”名片,保护“千年鸟道”安全。

其次,用活公益诉讼,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法院通过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制度”,采取“缴纳生态修复金”“补种复绿”“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达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的“多赢”效果,实现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逐步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工作新机制。

再次,用好宣传资源,营造护鸟爱鸟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生态保护巡回法庭立足乡村、直面群众的优势,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用鲜活的案例警示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现场庭审教育、法官后语等形式,教育和促进公民自觉尊崇法律、遵守法律;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推送涉野生动物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营造全社会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减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责编:薄晨棣、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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