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群聊天记录助“三无”劳动者打赢维权官司

发布时间:2024-12-04 23:40:30 来源: sp20241204

  既没签劳动合同,又找不到企业负责人,还无法提供务工证据

  工作群​聊天记录助“三无”劳动者打赢维权官司

  阅读提示

  一位农民工从事海参养殖工作时没有把签订劳动合同当回事,不料在工作3周后就发生事故受伤。更没想到的是,还没出院,他就被“踢”出了用来派活、联络的工作群。找不到负责人,也没有务工证据,他该如何维权?

  “以后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经历过未签劳动合同、工作3周受伤后被踢出工作群、找不到企业负责人、劳动仲裁因缺乏证据被驳回,小杰悔不当初。近日,一场长达一年多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告终。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小杰与大连一养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该企业给付拖欠3周的工资4800元。小杰也可据此申请工伤认定。

  受伤后被“踢”出工作群

  2023年5月29日,小杰经工友介绍到大连市一家海参养殖企业(以下简称养殖企业)工作,并与负责人口头约定:月工资6000元,负责养殖海参、投放饵料、巡圈等工作,平时在工作群里派活。“心里想着远离城市从事海参养殖,应该没有什么风险。”小杰表示,对于养殖企业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他并没有当回事。但令小杰没想到的是,还不到3周,自己就遭遇了事故。

  6月21日下午,小杰和带班班长驾驶翻斗车作业时,因海参圈土质松软,翻斗车侧翻,导致小杰受伤,全身多处骨折。带班班长连忙驾车将小杰送到医院抢救,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小杰手术苏醒后发现,只有他一个人躺在病床上。再联系工友时对方电话关机,平时派活的微信工作群也将他“踢”了出来。无奈之下,小杰联系了自己的母亲,母亲匆匆赶到医院照顾他。

  出院后,小杰想找养殖企业给予自己相应的补偿,但却没有负责人的联系方式。随后,小杰向大连市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海参养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自己3周的工资共4800元。

  然而,小杰没有注意保留证据,唯一的工作群也被“踢”了出来,而自己驾驶的翻斗车由于是厂内车也没有车牌,他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2023年10月13日,大连市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小杰的仲裁请求。

  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这可咋办?”陷入困境的小杰一时没了主意。他的母亲关注到有法律援助经常为农民工维权的案例,便决定一试,遂找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委托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金海告诉记者,着手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尽管小杰被养殖企业“踢”出了工作群,但历史聊天记录还有保存。聊天记录显示,养殖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曾在群内发布:“7号到14号圈,今晚每个圈15斤料”,带班班长回复“收到”。于是,律师便向带班班长取证,带班班长在通话中认可养殖企业工作群中的聊天内容,同时再三强调:“我也只是一个打工的,小杰发生事故后,还是我把他送到了医院,并垫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同时,带班班长对于小杰在海参圈打工3周、月工资6000元的事实,也予以认可。

  随后,王金海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联系到养殖企业负责人王某。经过多次调解,王某同意支付小杰工伤待遇15万元,但表示“先给5万元,开庭前再给10万元”,并让小杰撤回起诉。

  直到开庭前一天,养殖企业承诺的10万元仍未到账。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养殖企业,企业却无法定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决定依法缺席审理。

  劳动者要善于保留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小杰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的养殖企业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与带班班长的录音记录以及与养殖企业负责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等证据,尤其是养殖企业在调解过程中已经支付的5万元工伤赔偿金,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小杰在养殖企业工作,并受该养殖企业管理的事实。

  原、被告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的工作受被告工作人员安排与管理,工作内容属于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原告小杰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9月10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自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21 日与养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养殖企业应支付小杰3周工资共计4800元。判决生效后,小杰可持判决书到大连市金普新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后,再向养殖企业主张工伤待遇。双方未再上诉。

  “从事网箱养殖、海参养殖的企业,一般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员流动性大,管理松散,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王金海表示,这样不仅能够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更能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同时,王金海提醒劳动者要善于利用微信证据,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诉讼过程中,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利用各种交易单据、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各种证据材料相互支撑,形成系统完善的证据链。(本报记者 刘旭)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曹子健】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