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姑苏城 半部江南诗——苏州立法守护古城古镇推动文化传承发展

发布时间:2024-10-26 08:32:07 来源: sp20241026

  “君到姑苏见,人家尽枕河。古宫闲地少,水巷小桥多。”

  4月20日,谷雨时节,《法治日报》记者随中宣部“文化中国行”主题宣传采访团来到古城江苏苏州。无论是小桥流水的同里古镇街巷,还是河街相邻的平江历史文化街区,抑或是古色古香的32号街坊,都能感受到这座2500年古城的文化魅力。

  一座姑苏城,半部江南诗。“人间天堂”苏州历史悠久,是京杭大运河沿线唯一以“古城概念”申遗的城市,也是全球首个被授予“世界遗产典范城市”称号的城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苏州古城古镇古街古建古园林之所以能保存完好,文化根脉能够源源不断川流不息发扬光大,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苏州充分发挥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注重立法保护古城古镇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使文化根脉不断延续且不断发扬光大。

  20多部法规规章保护文化遗产

  在平江历史文化街区,有一幅复刻的《平江图》(注:原碑刻制于南宋年间,现藏苏州文庙),清晰展示着古苏州的平面轮廓和街巷布局。城门排列、街巷纵横、水道交错,历经岁月沧桑,如今的姑苏古城与《平江图》里的整体布局基本一致。

  近年来,苏州切实践行“让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运用法治保障古城古镇和历史文化更好传承发展。

  《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自1993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苏州先后制定2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涵盖历史文化名城、江南水乡古镇、古村落、古建筑、苏州园林、文物、古树名木、昆曲、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运河文化等方面,推动苏州向建设古今历史名城迈进。

  在保护文化遗产丰富的苏州古城、古镇、古村落等方面,苏州注重建立健全相对完备的保护体系。目前苏州市颁布实施的相关法规包括《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形成了古城、古镇、古村3部专项立法。

  同时,注重保护鲜明的地方特色文化,出台并实施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将保护对象扩大至河湖水系、古树名木、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等文化要素,将点、线、面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对文化名城整体性保护思路,有利于保持和延续城市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

  创新立法设计前瞻性保护制度

  位于同里古镇的退思园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保单位,晚清私家园林建筑的经典。园内绿波荡漾、古色古香,漫步其中犹如步入天然水墨画中。岁寒居、水乡榭、退思草堂、眠云亭、天桥等一众美景,正是“莫道园林小,佳景知多少”的写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苏州在对退思园进行修缮的过程中,以详实的历史资料为蓝本,恢复历史旧貌。最大限度利用原有材料、保存原有构件、使用原工艺,注重保留与传承传统工艺做法,尽可能多地保存历史信息、保持文物建筑的原真性。

  这种“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的修缮原则,在苏州有着法治支撑。《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应当使用原材料、原工艺。无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艺,需要新材料、新工艺替换的,修缮部分应当进行标记,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据了解,这一规定在地方立法中属于创新,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有利于延续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作为国内首部关于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办法》开创了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整体性保护的新模式,有力推动了江浙两省江南水乡古镇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

  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完美结合

  苏州有代表性的“小园林”畅园,引进知名酒店品牌,整合园子周边老宅来整体打造——这种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古城保护更新的做法,在文化保护和传承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2020年,畅园所在的32号街坊被纳入苏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项目,2022年入选江苏省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项目。

  近年来,在突出对不可移动文物、文化遗产全面保护的同时,苏州提倡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使其成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引导业态发展,保护文化遗产,改善环境风貌。例如,在《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中,鼓励根据江南水乡古镇的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经济发展模式,依法公布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并适时调整,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

  另一方面,苏州鼓励社会力量合力参与地方文物建筑保护与文化传播。例如,《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中贯彻“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理念,鼓励对古建筑的更好维护;《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中规定了“鼓励当地居民在古镇居住、就业、创业”“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愿穿着水乡服饰,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日常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给予适当奖励”等。

  长期以来,苏州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完美结合,推动实现文物建筑保护和文化传承。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红兵 蒲晓磊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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