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修改法规 降低业委会成立门槛

发布时间:2024-12-17 07:41:01 来源: sp20241217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不缴物业管理费,能不能参选业委会?记者昨天获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在内的十二项法规修改的决定,按时缴纳物业费不再是深圳业主参选业委会的必要条件。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在维护业主权益、推动小区管理等问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多地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门槛,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这一立法的初衷是发挥业委会的示范效应,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

  不过,将缴纳物业费和参选业委会挂钩也引发争议。一些业主就表示,不交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简单理解为“拒不履行业主义务”。比如,物业公司没有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私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一批业主对此不满意而拒绝按时缴纳物业费。如果不缴纳物业费就不能参选业委会,那么这批业主就无法有效地通过业委会为业主们争取更多的权利。

  根据群众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收到群众建议后,启动了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的审查。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根据相关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法,将候选人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相关条款删除。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少小区业主为这一修改叫好。一名业主表示,在业主大会选举前,包括是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候选人基本情况都会公示,业主们在明知其拒缴物业费的情况下仍然将其选为业委会成员,说明大部分业主认可其行为,也反映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此次修法进一步降低了业委会成立门槛,支持业主通过自治方式实现自身救济,有力维护了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广州日报)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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