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禁止放射性废物、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

发布时间:2024-12-07 05:58:38 来源: sp20241207

   中新社 北京4月23日电 (记者 梁晓辉)原子能法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国境内或者经中国境内转移。

  据介绍,随着原子能事业快速发展,中国相继颁布了十余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规,对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门领域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缺少统领性基础法律,不利于强化顶层设计与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因此,中国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中国负责任核大国形象。

  原子能法草案共8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的原则要求,明确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原子能研发和利用,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完善进出口管理和国际合作机制,严格法律责任。

  在完善进出口管理和国际合作机制方面,原子能法草案明确国家履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明确加强原子能领域进出口管理工作,规定国家对核以及核两用物项出口实行严格许可管制;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国境内或者经中国境内转移。

  同日,能源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草案明确了中国的能源结构调整方向,提出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为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草案规定,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产业链全链条协同推进;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

  据知,中国已制定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但能源领域还缺少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完)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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