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煤矿生产戴好法治“安全帽” 相关部门解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发布时间:2024-11-10 07:19:45 来源: sp20241110

  ◎本报记者 陆成宽

  2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对近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会上,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介绍,《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全面总结了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影响深远。

  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规固化下来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煤矿作为传统高危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务院2000年、2005年先后出台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预防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2020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进行了改革,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原则要求和具体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予以细化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整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两部行政法规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

  当前,煤矿领域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规固化下来,从完善体制机制的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黄锦生说,一是确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三是严格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黄锦生指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监察职责,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必须配备懂安全生产技术的矿长

  安全生产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人是最重要的因素。据统计,90%以上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直接关系。当前,部分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者技术水平不高,是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大短板,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我们在监管监察中发现,有不少煤矿办矿能力和水平不高。煤矿的‘五职’矿长不懂安全、不会技术,只知道出煤,有个别矿井甚至一个矿连一个‘明白人’都没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说。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配备懂安全生产技术的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水平。

  我国煤矿赋存条件十分复杂、隐蔽致灾因素多样,对安全生产技术要求比较高。为进一步提升科技保障能力,《条例》规定要求必须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技术管理体系,根据不同灾害类型,比如瓦斯类型、冲击地压类型、水害类型,配备相应组织机构和相应技术管理人员。

  同时,《条例》还鼓励支持煤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和智能化开采,推动减人提效,降低矿工劳动强度,改善矿工作业环境,提高安全生产高效集约水平。

  此外,《条例》在法规层面强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其中,《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明确每一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确保“矿矿有人管”。(科技日报)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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