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中暑”认定工伤缘何一波三折?

发布时间:2025-01-11 11:02:21 来源: sp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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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人因热射病死亡,认定工伤困难重重,其家属诉至法院。该案成为四川省首个“职业性中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4月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案件。案件中,一建筑工人在作业状态下突发热射病晕倒并于数日后死亡,家属奔波近6年仍未获工伤认定。案件的公开审理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庭审现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旁听庭审的还有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案件审理的最后,该建筑工人家属关于事发所在地人社局重启工伤认定程序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案件中的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该案也是四川省首个以“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认定为工伤的司法案例。

  “职业性中暑”认定工伤缘何如此一波三折?《工人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职业性中暑”认定工伤案例极少

  根据四川省高院提供的公开资料显示,罗某系该省绵阳市一建筑工地工人,建筑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18年7月19日,罗某在工地作业结束时,突然晕倒,一周后医治无效死亡。8月2日,罗某家属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认为“罗某符合中暑后突然晕倒,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10月29日,罗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被告知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人社局针对罗某情况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实上,罗某家属曾向具有诊断资质的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对罗某进行职业病诊断,但由于未能从用人单位获取劳动者发病当日情况及发病经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均未被受理。

  四川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极少,在四川本案尚属首例。究其原因,一方面,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忽视“职业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一标准以及“热射病属于职业病范畴”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具有热射病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较少,无形中加大了认定难度。

  “即便是具有热射病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非常慎重,通常需要在材料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才会作出这方面的判定,而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过程中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不愿意配合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阻碍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申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贺玲教授说。

  法检同庭履职激活“睡眠”条款

  工伤认定申请被人社局驳回后,罗某家属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过程几经波折,依旧被裁定驳回。

  2021年,罗某家属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依职权开展走访调查,核实罗某发病当天现场状况、天气、工作场所温度、目击证人证言等事实。与此同时,经罗某女儿申请,检察机关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于2022年4月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载明罗某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职业病诊断证明》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罗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且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罗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罗某的工伤认定程序最终得以重启推动。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罗某死亡时50岁,是维系一家人生活的经济支柱。通过检察监督认定罗某死亡属于工伤并推动给予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不仅使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也使罗某一家的生活状况得到改善。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便已将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且《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四项也明确规定:“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近年来,随着极端高温天气的出现,职业性中暑患者逐年增多,其中露天作业、体力劳动者是高发人群,但实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诊断成功的并不多。”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咨询律师专家组成员王恩慧认为,此次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推动该案件落地,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涉及这一类别职业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睡眠”条款。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贺玲长期专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她认为,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的认知,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和防治体系,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作用。

  贺玲同时提出,针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需要行政、司法、社会团体等都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置于重要位置,帮助和支持陷入困境的劳动者,协同助力劳动者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比如,行政机关应强化资源利用和重点监测,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司法机关应依法公证裁判和定纷止争,充分考虑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工会等组织则应强化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从源头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在王恩慧看来,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职业病认定工伤长期存在鉴定难度大、争议大的问题,特别是热射病的证据保留非常困难。作为四川首个“职业性中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该案不仅为这一领域职业病认定提供了范本,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具有极大促进作用。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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