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再就业不算“劳动者” 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2024-12-22 00:46:37 来源: sp20241222

  退休老人再就业不算“劳动者”权益难保障 专家建议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本报记者 陈磊

  本报见习记者 张婉莹

  今年61岁的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居民李珀(化名)没有想到,做保洁竟然有伤残风险——她在清洁楼道时不慎滑倒跌落在楼梯上,造成髋关节骨折,落下九级伤残。

  她虽然在当地一家物业公司长期从事保洁工作,但因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被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作出民事赔偿。

  像李珀这种情况并非个例。当下,有不少超过退休年龄的人(男60岁,女工人50岁)基于各种原因仍在工作。根据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多部门今年10月联合发布的《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基本数据公报》(以下简称《数据公报》),2021年,我国19%的老年人从事有收入的工作。而根据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发布的《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截至2023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9697万人。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不少老年人一边领养老金一边工作是一个客观现象,但囿于现行法律制度,他们只能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很难基于劳动事实享受劳动权益保障,比如他们在工作中存在伤亡风险,但又难以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空白。

  受访专家指出,对于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来说,即使超过退休年龄,他们也愿意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他们,不能让他们的权益处于制度保障之外,但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又不能构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依法赋予他们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摔伤难以认定工伤

  无奈提起民事诉讼

  李珀是德阳市罗江区当地人,在从事这份保洁工作之前一直务农。她和丈夫养育了一个女儿,但女儿没有固定工作,成家后生育两个孩子,目前都在上学,家里开支还需要老两口帮衬。

  十几年前,李珀家的承包地纳入征地范围,当地政府除了土地补偿之外,还为他们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他们自己出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不用务农的夫妻俩开始外出打工,她干保洁,丈夫干装卸工。

  到龄后,夫妻俩相继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数额不高,他们仍需要打工挣钱。李珀长期受雇于当地一家物业公司,在罗江区一小区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我没有意识到要跟公司签订合同,公司的保安、保洁没有听说签合同的,我也没觉得保洁工作有多大的受伤风险,最多就是磕着碰着。”李珀告诉记者。

  2023年10月10日上午,李珀在保洁过程中踩滑摔倒。

  据她回忆:从地下室到一楼的楼梯太滑,一不小心就滑倒了,脚动不了。她先是给公司负责保洁工作的主管打电话,但等了十几分钟也没见公司安排人员过来。她只好给女儿打电话,女儿赶过来把她背到小区地面上,然后在居民的协助下坐着女儿的电动车到医院检查。

  检查结果很严重。医院给她做了髋关节置换手术,安排她住院十几天进行治疗。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避免外伤,避免久站或久坐,避免剧烈运动。在治疗期间,经过交涉,物业公司垫付了3.8万余元医疗费。

  李珀出院后,因为不能继续工作,多次前往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在承担医药费之后仅愿意赔偿两三万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她还多次前往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工伤事宜,被告知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认定工伤。

  无奈之下,她只好委托当地律师王宇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王宇指导下,她向当地一家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同年12月2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属九级伤残。

  王宇告诉记者,根据她的工作牌等相关证据,她长期从事保洁工作,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认可她因工受伤的事实,本案基本事实,系超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根据现行法律,虽然工伤途径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多利益,但因当事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保险,认定工伤可能性较低。若社保部门未认定工伤,我方又提起行政诉讼,则诉讼时间成本很高,并且无法确定是否能争取到更多利益。”王宇说。

  随后,李珀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3月,罗江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李珀因滑倒受伤导致的损失为22万余元,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李珀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再赔偿13万元。

  2024年4月,罗江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随后,物业公司向李珀支付了赔偿金。

  有劳动就会有风险

  不适用劳动法规范

  青海省一家电力公司的前职工王树梁(化名)退休两年后返聘到原单位,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至今仍在维护权益的路上奔波。

  2021年,在电力公司从事高空作业的王树梁退休。2023年2月,希望再挣点钱的他被原单位返聘,工作内容是安装高速隧道变压器。与退休前不同的是,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仅约定工资日结,一日300元。

  安装高速隧道变压器是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相对较大的工作,但对于经验丰富的王树梁来说,这并非难事。

  可不久后,意外发生了。王树梁在一次安装变压器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多处骨折,内脏出血。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2023年4月底出院,仅医药费就花了好几万元。

  出院后,王树梁找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公司表示,他受伤是因为违反安全规定没有系安全带,愿意赔偿半年的工资5万元,医药费用后续补发。然而时至今日,公司仅给王树梁转账了3.7万元,赔偿的事情无法谈拢,双方不欢而散。

  王树梁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为他是退休返聘,而且已经享受养老待遇,他的申请未被受理。随后,他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然后寻求工伤认定。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他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这条路走不通,接下来将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他摔伤以后,再也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电力公司愿意赔偿的金额还不够支付医药费”。

  今年62岁的赵竹梅(化名)是青海省西宁市居民,她退休后找了一份工作却遭遇了欠薪。

  赵竹梅12年前退休,一直闲在家里。2023年初,她儿子准备买套学区房以方便孩子上学。她想缓解下儿子的购房压力,于去年5月经别人介绍到西宁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负责梳理账目和财务审计,双方签订一份劳务合同,一个月8000元。

  “我干了一年多,一分钱没给我结。”今年8月,赵竹梅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费用。但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因为劳务合同不属于受理范围,建议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她目前找不到劳务合同书,只能委托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固定证据,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退休年龄后仍从事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根据《数据公报》披露的抽样调查,2021年,我国19%的老年人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分城乡看,城镇14.4%的老年人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农村24.5%的老年人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分年龄组看,低龄老年人中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占26.5%。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调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对相关内容语焉不详,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说。

  他同时提出,在现行退休年龄制度下(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直存在,即使新的退休年龄制度实施后,还会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为总有老年人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意愿,有劳动就会有风险。基于上述客观事实,不能因为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把这个群体推到劳动保障制度无视或者空白的区域,而应该在制度上认可这种劳动,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在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看来,老年人就业结构从以前的第一、第二产业为主,转变为现在的以服务业为主,他们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有能力做相应的工作,企业从降低成本的角度,也愿意招用他们,但同时应该给与他们相应的劳动保障。

  改革劳动法律制度

  保障基本劳动权益

  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作风险问题,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将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工作的人员,与工伤保险体系相关联。

  2016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相关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发《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截至当年11月底,近5000人参加了此项工伤保险。

  2024年3月施行的《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新近出台的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认为,为了依法鼓励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可以针对就业老年人专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不用跟现行社会保险挂钩,既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又对就业老年人加以制度保障,还能分散就业老年人遭遇的工作风险。

  “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们应在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的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杨保全说。

  他呼吁,根据法律规定尽快出台配套制度,针对就业老年人突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绑定关系,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在工作中受伤的老年人构成工伤,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就业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王天玉认为,对就业老年人来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其他未退休的劳动者相同,其遭遇的劳动风险是一样的,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毕竟,劳动行为才是工伤保险要保障的基础,而不是年龄。”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一种思路是,应该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这样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种思路是,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工伤保险,比如把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拆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就业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王天玉说。

  在他看来,从长远而言,未来应在这些实践探索基础上,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特别是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他们在工作中的基本权益。

  “这意味着,原来定位成劳务关系的超龄劳动者,从相关法律实施之日起正式被纳入劳动保障体系,受劳动法律调整。也就是说,虽然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构成典型的劳动关系,但通过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他们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群体受到劳动法律的保障。”王天玉说。

  娄宇建议,下一步要在各立法层面予以衔接配合,应该适时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和细化劳动保障基本权益的类别,各地也可以根据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劳动者分布情况进行立法。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工作,把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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