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0 16:08:00 来源: sp20240910

本报北京10月17日电 (记者 孙 航)高质量建设国家公园,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涉及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五个首批设立的国家公园,以及列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的国家公园候选区的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切实加大自然生态保护力度。

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能动司法理念,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国家公园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努力推动我国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

此次发布的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国家公园保护的案件诉讼种类多、保护国家公园范围广等特点,体现坚持能动司法、最严法治、预防性司法等理念,展现法院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原真性、给子孙后代留下珍贵自然资产的责任担当,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王某民等六人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及案例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人民法院对于审判中发现的国家公园管理方面的漏洞短板,没有机械司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查漏补缺,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杨某等三人污染环境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毗邻区域环境污染行为的治理;案例四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进行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

案例一郑某成、高某进、叶某东非法采矿案,对于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资源的行为,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处罚,并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用司法利剑保障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案例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某清、叶某青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行为人已被另案判处刑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最严法治的原则。

案例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燕等四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通过录制宰杀视频验货、网络支付、邮寄交货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依法严肃惩处,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态度。

案例四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动物园经营者的犯罪人,为预防其利用从事野生动物收购、饲养、出售、运输等便利条件再实施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禁止令”,体现了预防性司法理念。

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民生、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案例二张某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对于刚刚脱贫的当地村民适用缓刑,避免刚脱贫的家庭因刑返贫,较好平衡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案例六李某良、羊某理失火、羊某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考虑到被告经济困难,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异地生态修复义务,体现了司法对民生保障的关切。案例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野生动物造成伤亡人员的家属请求有关部门给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目标。

案例十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促成案涉水电站全面复工,有效化解了企业破产纠纷,妥善处理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责编:梁秋坪、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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