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鹦鹉养殖场转让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4-09-17 14:18:54 来源: sp20240917

  本报讯(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温祺 潘晨)鹦鹉可爱又机灵,但你是否知道:绝大部分鹦鹉品种都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饲养和买卖鹦鹉行为可能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鹦鹉养殖场转让合同纠纷,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养殖场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022年10月,颜某与曾某经熟人介绍认识,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养殖场转让合同,约定颜某将其位于四川省内江市某地的鹦鹉养殖场现有种鸟、笼具等设施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一并以188万元价格转让给曾某。颜某负责将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过户更名,并在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手续过户到曾某名下。曾某共向颜某支付了138万元,并约定剩余的50万元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再行付清。颜某遂将鹦鹉养殖场的钥匙和养殖的鹦鹉一并交付给了曾某。

  随后,曾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证照,但因该类营业执照特殊,变更登记需要将企业进行注销后重新申请,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无法转让。双方因此多次发生矛盾。曾某在养殖鹦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导致部分鹦鹉死亡和繁殖数量大量减少;颜某从养殖场抢走了部分鹦鹉和鹦鹉蛋。双方诉至法院。颜某起诉曾某,要求判令解除养殖场转让合同,曾某返还鹦鹉、笼具等设施。曾某提起反诉,要求判令颜某返还138万元转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鹦鹉均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因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许可证均系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买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行为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即便因人工繁育等目的而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案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合同应属无效。颜某有权请求曾某返还案涉鹦鹉、厂房及相关设施,曾某也有权请求返还合同对价。

  但因部分案涉鹦鹉死亡已不能返还,对此曾某应当折价补偿。颜某明知案涉鹦鹉及相关驯养繁殖许可证禁止或限制出售却一并转让给不具备人工繁育鹦鹉许可及相关技术经验的曾某,应当充分预见到案涉鹦鹉的死亡却放任该结果发生,对此存在明显过错;曾某在养殖鹦鹉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鹦鹉死亡,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曾某就不能返还的案涉鹦鹉向颜某支付对应价值30%的折价补偿款,判决曾某返还养殖场现存活鹦鹉75只、鹦鹉尸体13只、厂房及养殖设施、不能返还鹦鹉的折价补偿款9.9万元,颜某返还曾某已支付的转让款138万元。

(责编:梁秋坪、温璐)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