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要“有力保护”,也要“有序流通”

发布时间:2024-09-10 15:50:39 来源: sp20240910

时隔三年,厦门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某公司)合伙人方某某又回到了位于“厦门硅谷”的工作室。

杏林湾畔,滨水绿道……熟悉的场景将方某某的思绪拉回了从前……

2021年的冬天,对于固某公司来说,“寒意”比往年来得更浓一些。岁末年初之际,一纸来自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的应诉通知书让固某公司感受到了危机——旗下两款主打软件固某电商图片助手和固某视频助手涉嫌数据侵权。

数据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石油”,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基础资源。该起涉及图片和视频等数据资产的知识产权纠纷,此后历经了一审、二审。直到2023年9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方才尘埃落定。该案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深入阐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互联网企业“商机”背后的“危机”

故事要从2018年说起。彼时,电商持续喷涌创新活力,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社交电商从业者大军。嗅到商机的方某某等3个“理工男”,应从事电商朋友之需,开发了电商图片助手软件,实现图片批量下载。

2019年7月,开发团队注册成立了厦门固某科技有限公司,目标客户锁定为庞大的电商从业群体。

此后,固某公司在电商图片助手软件的基础上,于2020年上架了视频助手软件,用户只需复制链接并粘贴在助手软件中,就可以批量下载所需内容。

“这两款软件回应了代售商家批量下载原商家图文视频的需求。”据方某某介绍,“如果用户对每张图片、每个视频单独操作下载将耗费大量的时间,但用这两款软件仅需几分钟就能批量下载完成。”

此后两年间,方某某等人陆续投入上百万元,从开发到不断完善功能。他们把时下主流的100余个互联网平台均纳为可批量下载的平台。小红书就是其中之一。

小红书成立于2013年,注册用户超3亿。用户可以通过图片、文字、短视频等形式在平台上记录生活点滴。部分电商商家从小红书下载“种草帖”来为售卖的产品引流。方某某开发的这两款软件恰恰方便了电商平台卖家快速下载“种草帖”的需求。而正是这些从小红书批量下载的行为为后续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

2021年底,小红书的母公司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一纸诉状将固某公司告上法庭。行某公司认为图片、视频等数据资产是它们旗下小红书平台的重要竞争资源,两款涉案软件以小红书图片、视频批量下载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系不正当利用他人经营成果。简而言之,就是行某公司认为“辛苦经营的成果被人‘半路摘桃子’了”。

“技术中立”与“工具侵权”之争

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的王辛是这起案件的经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她不禁感到“头疼”。

该起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互联网平台和软件开发公司关于数据权益的纠纷,此前她从未受理过类似案件。

一方面,她通过加强学习来“补课”。她先是下载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近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类案判决进行分类,并总结、梳理提炼出最新的裁判观点,认真研读和对比学习,打印出来的资料标满了便签、重点和学习心得笔记。

另一方面,技术专家陈珙的“撑腰”也给了王辛底气。陈珙,不仅是厦门雅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也是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的技术调查官。所谓技术调查官,就是在法官审理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时,帮助法官破解技术难题的“智囊团”。他认为:“要裁决此案,核心要解答批量下载工具是否侵犯了平台企业的数据权益。”

2022年4月28日,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原告认为该工具为电商盗图、视频搬运、伪原创提供了便利,损害了小红书积累的平台数据和安全有序的生态环境。被告则辩称,其软件仅提供下载的工具,具有“技术中立”性,且下载的图片或者视频仍带有小红书平台水印,未割裂其与原告平台的联系。

经查实,两款软件看似都是对数据进行批量下载,但有着本质的区别。图片助手批量下载的图片均带有“小红书”水印,并未对数据进行恶意篡改,客观上仅提升了用户的下载效率。而视频助手软件通过采取技术手段修改视频MD5值。“MD5值,简单来说,就像是视频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号码’。”陈珙解释道,一些平台在上传视频的时候,会根据视频的MD5值来判断这个视频是否属于原创。至此,案情已然明了。

其间,王辛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因双方对赔偿金额的预期差距过大而作罢。

2022年9月8日,厦门知识产权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固某电商图片助手批量下载图片、笔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固某视频助手软件通过采取技术手段修改视频MD5值,引导用户使用该软件实现小红书平台视频的下载、修改MD5值和“搬运”,利用行某公司的经营资源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攫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固某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行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行某公司无法明确提供损失金额,且固某公司利用此款软件获利有限。”王辛解释道,“15万元赔偿额是兼顾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经营者利益综合考虑的结果。”

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找到“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点

“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体量差距很大,但两者都是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翻阅卷宗后,福建高院民三庭一级法官助理欧群山说道,审理此类案件要慎之又慎,如果仅仅因为某种技术可能成为实施侵权的工具而否定其正当性,无疑将会极大挫伤创新动力。

如何做到既对数据进行“有力保护”,又让数据“有序流通”?这是审理本案的关键。“两款涉案软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从互联网信息数据的社会公益利益属性以及爬虫技术是否对平台提供服务造成实质性妨碍进行判断。”该案经办法官、福建高院民三庭庭长陈国雄说道。

本案中,小红书平台未对图片、笔记的下载进行限制,固某公司提供的电商图片助手,用批量下载方式取代逐个点击下载,对于互联网用户而言节约时间成本,整体上对用户的福利有所提高。而固某公司视频助手软件修改了视频MD5值,有利于用户在不同视频平台之间“搬运”同一视频,为他人实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提供了极大便利,助长了复制、截取、修改等随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频作品的违法行为,致使各大视频平台沦为视频作品抄袭的重灾区。因此,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互联网是公益属性,不能因技术壁垒妨碍了共享,也不能纵容利用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影响他人权益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助力推进发展新质生产力。

据陈国雄介绍,近年来,福建法院充分发挥福州、厦门、泉州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技术类案件优势,出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加大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科技成果、重点领域保护力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闽江之畔,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景图”正徐徐展开,“创新因子”释放澎湃动能。

在厦门,特区速度、创业沃土同样激荡着正值不惑之年的方某某。历经此案,他厘清了对互联网时代“权利边界”的疑惑。

不惑于心、不惧于行。不惑之年,他准备再出发!(刘莉)

(责编:梁秋坪、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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