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发言需谨慎 不实信息将担责

发布时间:2024-09-06 20:03:51 来源: sp20240906

  本报讯 在微信群中恶意发布大量捏造的不实信息,诋毁同行,造成同行名誉受损。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书面道歉并赔偿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20年1月,谢某、陈某注册成立某建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瓷砖批发销售的企业,在苏州地区销售“某江”品牌材料。同时从事瓷砖批发销售业务的王某与某建材公司均在一个近500人的苏州瓷砖生意交流微信群中。2021年7月,王某在该微信群中将“某江”建材描述为“过街老鼠”“社会毒瘤”,评价“某江”建材在其他城市口碑差,利用低价倾销的方式抢走零售商的客户,并号召其他销售商抵制“某江”建材,致使多家瓷砖零售商要求某建材公司拉走摆放在他们店内的货品,造成某建材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为此,某建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1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企业法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该案中,王某在微信群中将“某江”建材描述为“过街老鼠”“社会毒瘤”,认为“某江”建材利用低价倾销的方式抢走销售商的客户。某建材公司是否采用了低价倾销的方式进行不当竞争,并未经相关价格部门认定,王某发表的上述言论没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印证,相反,这些言论号召各销售商抵制“某江”建材,使多家瓷砖零售商对“某江”建材品牌产生负面影响,致使该公司受到损失。王某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某建材公司名誉权的损害。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吴宁剑)

  法官说法

  企业享有名誉权,体现为企业的商誉。商誉是企业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正面的社会评价凝结了企业长期累积创建的品牌形象,也是企业生存、发展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企业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当言论传播是侵害企业名誉权的主要形式。网络虚拟性、交互性与实时性加快了言论表达的频率,扩充了言论传播的广度。因此,网络中的言论超过限度实施贬损、侮辱他人的,应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上发生的企业商誉侵权纠纷日趋增多,不但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营商环境。

  本案中,承办法官根据相关证据,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某建材公司名誉权的损害,并据此判决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让侵权行为人承担了侵权责任。该案判决后,某建材公司再未受过同行的恶意诽谤,在当地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效应,也推进了当地营商环境的优化。

(责编:梁秋坪、马昌)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