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科技领域“安全立法”

发布时间:2024-09-25 13:26:45 来源: sp20240925

【资政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科技安全是指一国科技体系完整有效,国家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科技优势危害,以及拥有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前,各国在科技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科技安全是科技发展的保障,也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确保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安全的前提。面对科技领域安全风险,我们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统筹科技发展和安全,在法治轨道上健全科技安全工作体系,筑牢科技发展的安全防线。

健全维护科技安全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创新发展取得巨大进步和显著成就,促进科技发展和科技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加强。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效破除了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国家安全法明确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战略高新技术、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等科技发展领域的安全建设。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正确处理科技发展和科技安全关系的要求,以法律的刚性强调了维护科技安全的总体目标、主要内容和实现路径。

除了专门立法外,我国近年颁布施行的诸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国防法等,都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角度出发,以专门条款强化了科技安全的法治保障。但总体而言,涉科技领域的立法大都是“发展立法”,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角度看,我们也应加快科技领域的“安全立法”。特别是要强化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科技发展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构建以国家安全法为统领,以地方性立法、行业性立法为支柱的维护科技安全的法律体系。

提升维护科技安全的执法效能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还需善治。目前一些现行涉科技安全的执法规范操作性还不够强,难以有效处置实际案件,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执法流程,提升执法实效。

例如,应进一步明确不同领域科技安全执法的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后果等,提高执法协调性。此外,还应通过科技赋能强化维护科技安全的执法效能。当前,可以中央科技委员会的设立为契机,强化顶层设计,建立高效的科技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科技安全联合执法机制、科技安全风险事件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保障维护科技安全的各项执法工作高效运转。

此外,科学创新与技术迭代遵循发展的规律性,也容易与安全价值、伦理价值、秩序价值形成冲突。应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一体化保护与有效衔接的司法机制,进一步完善处理科技活动侵权纠纷的司法程序和运行机制,防止科技创新成果被滥用,保护科技发展权益。

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刑法在保障科技安全中的兜底作用,完善涉科技安全的罪名体系。提升科技领域涉外法治斗争的能力,提高科技领域涉外民商事仲裁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水平,推动形成国内法与涉外法双向保护的格局。

营造有利于维护科技安全的社会氛围

维护科技安全不仅需要法定责任主体的共同行动,也需要构建全民参与法治防线。一方面,应以责任压力的闭环传导不断强化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安全管理。科技安全监管主体需统筹规划科技安全法律标准,监测重大科技项目和新兴技术的安全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科技活动管理主体应明确科技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及时了解具体科技项目的进展动态,评估安全风险并及时有效处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科技活动从业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将科技安全责任纳入日常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此外,要强化“维护科技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提高全民对科技安全的认识,营造有利于维护科技安全的社会氛围。

科技竞争是当前及未来国家间竞争的主要方式和形态,科技安全内嵌于国家安全诸要素,是具有强大安全塑造力的变量之一。科技创新和发展既有规律性,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测属性。科技发展既可能产生内生性安全风险,也可能由科技竞争形成衍生性安全风险。要用法治的规则逻辑降低科技安全风险的不确定性,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健全科技安全工作体系,实现科技领域的“安全发展”,有效保障我国科技自立自强。

(作者:倪春乐,系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

(责编:唐宋、李枫)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