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0 06:16:36 来源: sp20241120

  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市金某、刘某某、王某某等69人合同诈骗案

  【关键词】

  合同诈骗 诉讼监督 一体履职 追赃挽损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合同诈骗案件,要坚持一体履职,厘清刑民界限,准确认定以经营为名对大量民营小微企业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办案中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等职能,确保检察监督及时,跟踪督促有效。同时,着力追赃挽损,切实维护民营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金某、刘某某等人成立A公司从事餐饮招商加盟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起,金某等人将A公司的网络中心、话务中心、运营中心等部门拆分成立29家关联公司,升级为A集团统一运营。通过A集团以“快招”形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加盟费,在此过程中形成以金某为首要分子,各层级人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

  金某等人在A集团不具备运营能力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营或与王某某成立东某公司等合作,采用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的方式对外招商加盟。招商过程中,A集团通过虚构20余个奶茶品牌影响力、虚构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诱使民营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签约,骗取加盟费。为掩盖诈骗真相,A集团对加盟商的正当运营需求敷衍了事,导致大量加盟商经营失败,在产生加盟纠纷民事诉讼后,又通过转移资金的方式逃避退款义务。至案发,A集团累计骗取全国5800余名加盟商4.4亿余元,造成大量加盟的民营小微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22年5月,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金某、刘某某、王某某等69名被告人陆续提起公诉。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上海市松江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金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刘某某、王某某等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对重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监督立案。2021年3月15日,某加盟商就东某公司诈骗奶茶品牌加盟费一案向松江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松江区检察院受理后通过民事裁判查询发现有众多加盟商存在类似情况,经审查认为,虽然从个案角度看,形式上表现为加盟合同纠纷,但大量同类纠纷反映出东某公司存在签订加盟合同后恶意违约骗取加盟费的行为,具有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松江区检察院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与东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A集团一并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决定立案侦查。

  (二)持续引导侦查,发挥检察一体作用,构建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由于本案涉案人数多、金额大、证据材料繁杂,且在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歧。松江区检察院报请市分院共同研究论证焦点问题,逐一厘清法律关系,同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一是查明犯罪手法,引导公安机关从海量电子数据中提取A集团“傍名牌”招商的网页快照、虚假授权书以及各品牌加盟合同中梳理查证出加盟环节均存在虚构运营团队、推广服务等“套路”。二是查明履约意愿和能力,引导公安机关梳理人员结构,查实A集团系由同一班人马不断更换公司、品牌、地点经营,完成招商后即消极应对,通过与知名品牌加盟流程进行对比,证明A集团开展加盟的虚假性。三是明确取证方法,针对被害人数多、分布广、取证难的问题,及时引导公安机关采用被害人自述、调取民事判决书等方式固定证据。

  (三)保护被害人权益,多维度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松江区检察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协同公安机关全面查明涉案资金去向。一是加大追赃力度,引导公安机关冻结A集团涉案资金4000万余元、查封房产10套,督促被告人在检察环节主动退赃近200万元。二是拓宽挽损渠道。松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明星为涉案品牌代言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存在过错,据此,松江区检察院向该明星所在经纪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从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提出建议。经纪公司遂主动退还代言费,该明星通过微博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作出停止代言的声明。

  【典型意义】

  (一)加强检察履职,确保全面、及时发挥监督作用。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行为迷惑性强。对于刑民交织案件,检察机关注意准确把握犯罪构成,通过对是否存在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等关键性问题加强审查,注重实质判断,厘清案件定性,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适时介入侦查,全程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将证明思路转化为取证方向和证据标准,不断夯实事实及证据认定基础。持续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成功追捕追诉20余人。

  (二)加强一体履职,确保定性准确、指控有力。在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办理中坚持三级院上下联动、一体履职。三级院共同审查、接力研商,全面论证犯罪指控思路,认定A集团故意夸大运营能力、虚构品牌信息等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特征;其抽逃转移资金、恶意逃避民事诉讼执行等行为充分反映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为确保精准指控,还查明该团伙以金某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一般成员固定,层级架构清晰,横向分工明确,共享非法获利,可以认定系犯罪集团。最终,金某等七名主犯均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三)加强能动履职,确保追赃及时、挽损全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努力为加盟被害民营小微企业挽回损失。办案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在收集固定定罪量刑证据的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向证据的收集固定,对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等财产及时查封扣押。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多措并举,对不当代言的行为予以规制,督促退还代言费用,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案例二

  甘肃省庆城县段某、薛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企业内部腐败 抗诉改判 金融风险防范 行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精准提出抗诉,两级检察机关形成监督合力,案件得到依法改判,有力惩治了企业内部腐败行为。针对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堵塞管理漏洞,以点及面促进行业治理,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段某在担任甘肃省庆城县某金融机构营业部柜员、金库管理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办理虚假现金存款业务的手段,向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虚假存入资金99笔,共计552万余元。此外,段某还与庆城县某金融机构下设营业所负责人薛某共同利用二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等方式,用单位资金归还段某的私人借款,造成该金融机构资金损失370万元。段某涉案金额922万余元,其中与薛某共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370万元。

  2019年11月,甘肃省庆城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段某、薛某提起公诉。2020年7月,庆城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认为薛某直至案发时对段某套取资金的行为不知情,双方之间无共同犯罪故意,更无帮助犯罪的实行行为,宣告薛某无罪。

  

  检察办案人员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8月,庆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2021年4月庆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庆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3月,庆城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准确提起抗诉。一审法院判决后,庆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一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段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以非法手段大量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高额利息,以及购房、购买豪车等消费,肆意挥霍挪用的资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认定以挪用资金罪对段某从轻判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薛某作为资深的金融从业人员,明知段某管理的金库资金短缺,仍然接收段某的虚假资金调拨,帮助段某逃避单位检查。出借给段某的资金不能及时归还时,二人商议,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用单位资金归还私人借款,造成单位资金损失。二人在主观上有用单位资金归还个人借款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共同协作,完成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薛某的行为也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认定薛某无罪确有错误。

  (二)上下联动接续发力,纠正错误判决。庆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抗诉理由成立,决定支持抗诉。为了确保抗诉理由获得二审法院采纳,针对一审法检的争议焦点,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座谈沟通,进一步了解金融机构内部与案件相关的业务流程和运行模式,补充提取了金融机构内部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流程指引,并通过支持抗诉意见书修正完善抗诉理由,确保抗点精准,更加全面充分阐明抗诉理由,抗诉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

  (三)依法全面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主动延伸监督职能,以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依法向发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完善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预防相关违法犯罪。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大监管力度,系统防范风险。被建议单位均采纳检察建议并整改落实,市银保监局专门组织金融系统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并与银行业协会组成宣讲团,对全市21家银行单位和380多个营业网点进行宣传教育,有效提升银行业廉洁及合规经营能力。

  

  检察机关集中送达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一)全面准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一系列客观行为,精准认定其主观故意,准确界定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行为,通过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汇聚刑事抗诉工作合力,确保法律监督质效。对于刑事抗诉案件,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发力、合力监督。上级院不仅对抗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问题、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同时分析研究个案抗诉问题,对下级院抗诉理由不够全面和精准的,通过完善抗诉意见书及当庭发表抗诉意见,确保抗诉工作质效。

  (三)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开展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案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能部门积极整改,并以点及面推动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全面整改,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案例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A公司、姚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检察一体化 飞行监管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充分发挥全流程检察主导作用,积极开展企业合规考察,拓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路径。与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密切协作配合,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通过发挥企业合规“组合拳”作用,促使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再犯罪,保障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乌洽会招商引资落户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其塑料编织袋年生产力约为1亿条,制造的各类包装袋销往全疆各地并出口中亚国家。

  2021年,A公司、姚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H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许可,擅自印制某畜牧用盐标识外包装袋3.1万余条,销售金额1.9万余元。2022年2月,侦查机关以姚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该案报送至昌吉州检察院管辖,同年4月,检察机关追诉A公司到案。同年12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A公司、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和从宽情节,认真履行合规整改并取得实效,依法对A公司、姚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进一步推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A公司已全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两级联动+三检协作,构建“检察一体化”办案团队。昌吉州检察院联合奇台县检察院、玛纳斯县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专业检察官办案团队,启动一体化办案程序,评估企业合规启动的必要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拟定审查思路,制定合规方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动形成全州两级三地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区域联动、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刑事检察工作格局。

  (二)自行补充侦查+社会调查,有序启动企业合规。加强与公安机关分工协作,同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时查实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的情形,追诉涉嫌单位犯罪的A公司到案。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取企业生产经营等材料对A公司开展社会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系小微企业,姚某某经营管理决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管理方式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企业运行停留在“作坊式”模式,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A公司、姚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侵权企业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A公司开展企业合规的意愿强烈,主动递交企业合规申请书、承诺书等。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充分开展社会调查、征求涉案企业合规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经营管理现状等情况,依程序启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

  (三)上下协作+实地考察,“量身定制”合规计划,确保合规整改“掷地有声”。A公司系当地优质企业,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对该企业关注度高、了解度深。2022年4月,昌吉州检察院协调推动由奇台县工商联牵头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指导企业量身制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决策治理等10项制度。同年6月,在对A公司进行中期考察时,发现该企业初期整改效果不明显,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建议,第三方组织采纳并作出延期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针对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研讨分析,面对面、点对点进行指导、释法说理,帮助企业厘清误区、解开心结。通过后期整改,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及合规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从“作坊式”经营向现代化运营模式转变,顺利通过了第三方组织合规验收。

  (四)飞行监管+公开听证,科学精准评估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昌吉州检察院邀请4名熟悉企业经营和法律的管委会成员单位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监督小组,深入A公司实地座谈、现场抽查,对企业合规计划整改和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履职情况联合监督。通过监督,加强对合规计划执行、第三方合规考察报告审查把关,防止“虚假合规”“纸面合规”。在第三方组织提出合规义务履行到位评估意见后,检察机关提出拟不起诉意见并召开听证会,A公司真诚认罪悔罪并陈述其合规整改情况,办案组阐明审查情况,同时视频连线H公司负责人,充分听取被侵权企业意见。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A公司及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2月,昌吉州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及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检察“双书”力促企业合规对企业运行的长效作用。针对A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发专题检察建议书,深入分析企业管理漏洞,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提供整改落实的对策,进一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在对A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经整改,A公司制度建设和生产经营成效显著,自2022年8月完成合规整改考察后至2023年8月期间,A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并投入100万元更新车间消防设施,完成了质量体系认证、生产许可证复审、安全生产三级管理达标复审和环保达标验收;提供就业岗位86个,较上期同期增加30个;产值达2882万元,较上期同期增长440万元;销售收入达2400余万元,较上期同期增长220万元;缴纳税款38万元。

  【典型意义】

  (一)依托办案,拓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路径。检察机关注重发挥主导作用,针对当地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人才匮乏的现状,在企业合规考察过程中,全程跟踪指导,向第三方组织和专家学者借智借力。同时,充分尊重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意见,认真听取被侵权企业意见,不断深化检察机关全流程主导的企业合规审查路径。

  (二)多方协作,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通过主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构建合规体系过程中,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作用,引导涉案企业从合规制度建设、合规运行体系、合规文化养成等方面优化合规计划,递进式抓好落实。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考察、检查、评估,督促涉案企业逐一“销号”,确保整改到位。

  (三)标本兼治,实现服务民营经济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针对办案实际,对涉案企业制发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检察建议,发现“问题”有理有据有节,提出“建议”切实有效可行,积极推动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制发检察意见,同步移送涉案企业合规计划、专家意见、整改报告等,建议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的同时,结合企业合规考察情况加强对涉案企业和同类企业的日常监管,推动合规整改行刑互认。

  案例四

  浙江省宁波市吕某某、姜某某等29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数字赋能 民企内部贪腐 综合履职 行业治理

  【要旨】

  随着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车辆检测站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营,个别民营车辆检测公司暴露出内部贪腐问题,“交钱过检”逐渐发展成车检领域的潜规则。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思维,精准发现刑事、行政等融合监督线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全链条打击。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助推清廉企业建设走深走实,促进车辆检测行业规范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1年间,从事机动车年检代办业务的“黄牛”吕某某(系累犯)等15人,为违规提高机动车辆(重型车辆为主)的检测合格率和效率,达到多承接业务的目的,先后向宁波A车辆检测公司某甲检测站、某乙检测站以及宁波B车辆检测公司的检测人员,支付每辆车50元至200元不等的好处费,行贿金额6万元至80万元不等。上述三家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姜某某等14人,利用各自负责机动车外观、环保、安检等项目检测的职务便利,采用降低外观项目人工判别的通过标准、帮助修复或掩盖瑕疵、控制油门或刹车力度等方式,帮助吕某某等人介绍办理年检的机动车辆违规通过检测,收受好处费12万元至30万元不等。

  2022年2月至10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对该案29人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2年3月,江北区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其余28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依法全部适用缓刑。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深入调查车检行业贪腐情况,摸清原因精准监督。江北区检察院在办理车辆检测行业商业贿赂窝串案中发现,该系列窝串案发案时间长,涉案检测人员遍及辖区全部车辆检测机构和各类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位,反映出检测人员贪腐情况并非偶发。办案部门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走访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道路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前往车检机构进行调研,实地查看检测工序,掌握检测站周边情况,了解到近年来检测站内部人员贪腐现象愈发凸显,甚至发展成为车检领域的“潜规则”。车辆检测过程的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放纵不合格车辆上路等行为,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而且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对在案人员的通讯、资金往来等相关数据综合分析研判,认为有必要运用数字化调查手段,摸清辖区车辆检测行业“潜规则”情况,实现精准监督。

  

  检察办案人员走访检测站。

  (二)构建数字监督模型,行刑衔接聚力治理。江北区检察院向检测站调取全部工作人员信息,向公安机关调取车检代办平台上备案的代办人员信息,联合公安机关调取在案人员的微信交易账单,以在案代办人员、检测人员微信账单为基础数据,经数据比对、数据碰撞筛查出与在案犯罪嫌疑人有高频经济往来的人员。加强类案监督,提高办案质效,对新发现涉嫌犯罪人员18人,监督刑事立案。加强综合履职,将涉嫌行贿但情节较轻的车辆销售人员线索移交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行政处罚,有效推动行刑衔接工作,形成监督闭环。

  (三)推动社会治理,筑牢行业安全底线。经研判,车辆检测领域中出现的车主规避车检风险、代办中介搭桥行贿、检测人员帮助作弊并收受贿赂的“全链条”现象,主要反映出两方面问题:一是机动车辆检测公司注重发展业务,但经营管理存在疏漏,尤其是人员管理、防控意识与风险预警意识不到位。二是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缺乏实效,导致普遍性腐败问题长期存在。对此,江北区检察院以惩治民企内部贪腐为切入点,深挖犯罪根源,分析车检行业贪腐犯罪刑事风险点,形成调研分析报告,推动全市车辆检测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

  (四)开展民企腐败源头治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江北区检察院主动对接宁波市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工作专班,联合行政主管部门、物流行业协会,牵头召开车检行业治理推进会。针对民企内部管理中存在的严重漏洞,借鉴企业合规治理模式,从内部监督机制、人事管理制度、法治廉洁教育等方面提出整改方案,规范辖区车辆检测秩序。强化法治宣传力度,通过法律政策宣讲、以案释法、发放倡议书等方式,提升检测人员、车检代办人员、运输从业者的法律意识。

  【典型意义】

  (一)数字赋能,开展民企贪腐犯罪专项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不简单就案办案,敏锐发现监督线索,依托个案探索具有推广价值的数字监督模型,运用大数据分析排查出检验机构工作人员、车检代办人员间高频联络、账户异常的人员,开展车辆检测行业内外勾结犯罪情形的专项监督,破解“立案难”问题。

  (二)行刑衔接,合力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综合履职监督优势,及时将线索书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作出行政处罚,有效推动行刑衔接工作,形成监督闭环,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三)多项联动,助推车检行业民营企业行稳致远。检察机关着力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通过实地调研、制发检察建议、召开推进会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强化企业内部贪腐风险防控能力,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营企业构建合规管理制度。

  案例五

  广东省深圳市J公司、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民营金融企业 企业合规 完善监管 行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帮助民营金融企业完善资金募集业务管理,助力涉案民营企业及行业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金融专家在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中的作用,着力破解金融企业合规监督考察专业性强、违法涉罪风险发现难等问题,并推动由点及面对保险、基金等金融行业开展延伸式治理。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J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7月,旗下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基金销售、保险销售、私募证券,2021年度有员工600余人,纳税额连续三年2000余万元,张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4年1月,J公司成立深圳G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并100%控股,G公司于2015年2月上线G网贷平台(以下简称“G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集资参与人6%-10%的年化固定收益,并通过助贷机构寻找借款人在G平台发标从事P2P业务。2017年7月,J公司将G公司转让给唐某某等人并间接占股10%,唐某某等人于2018年11月将G公司转让给钟某某等人。2019年6月,G平台因资金链断裂爆雷。经鉴定,G平台在J公司经营期间共募集资金29亿余元,集资参与人全部金额兑付完毕,在2017年7月后共计募集资金14.37亿元,集资参与人待兑付金额7200万余元。案发后,J公司退还唐某某以集资款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等1340万元,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时,同案人唐某某退还集资款1700万余元,钟某某退还集资款3900万元,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297万余元,连同J公司退还的1340万元,G平台自设立至爆雷期间募集资金全部兑付完毕。

  2022年1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张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山区检察院于2022年4月将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分案处理,追加J公司作为犯罪嫌疑单位并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2022年11月,南山区检察院经召开企业合规验收公开听证会后并综合犯罪事实、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依法对J公司、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深入调研,稳慎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南山区检察院会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开展实地调查。经调查认为,J公司虽然在2015年设立G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但2017年7月主动将G平台予以转让不再开展违法业务;J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J公司拥有国家级基金销售许可及保险代理双牌照,在业界较为稀缺,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势头,合规整改意愿强烈。经认真研究,南山区检察院对J公司作出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合规监督考察决定。为确保监督考察的专业化水平和质效,检察机关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邀请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推荐具有金融实务经验的专家共同担任第三方专业人员,分别针对基金销售和私募证券经营业务进行考察。

  

  检察办案人员到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

  (二)严格过程,强化举措保证合规整改效果。检察机关前期会同第三方组织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畅通与企业的沟通渠道,多次审核完善企业出具的合规计划,确保合规计划科学合理;中期通过审查合规制度、现场突击检查、送法上门等方式压实企业责任,督促合规计划有效执行;后期通过随机“考试”、预演模拟违规行为、预验收等方式监督合规举措,夯实合规整改效果,有效避免虚假整改、“纸面合规”。

  

  检察机关召开企业合规考察验收公开听证会。

  (三)对症下药,精准切除民营金融企业涉罪“病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J公司虽然将P2P业务从主营业务中剥离,但公司运营的私募业务仍存在与之相同的非法募集资金风险,需重点开展合规监督考察,有效预防再犯罪。后经会同第三方专业人员和行业专家分别针对基金销售业务和私募证券业务进行重点考察,对企业建立资金募集业务合规经营制度进行针对性辅导,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基金销售合规机制,对私募基金业务进行风险排查、专项整改。同时,通过引入行业协会参与合规考察,将企业合规与行业管理有序衔接,为行业协会加强日常合规建设和管理提供示范。

  【典型意义】

  (一)整改与预防并重,有力促进涉案民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围绕涉罪领域和潜在风险领域有针对性开展合规整改,J公司实现良性有序发展,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该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第三季度提升13%,2022年12月获颁“2022年度金融科技公司奖”,2023年1月入围“2022金融科技双50榜单”。

  (二)个案向行业延伸,助力优化民营金融企业行业生态。检察机关通过定期回访对合规制度及合规政策嵌入日常运营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协助企业畅通制度运转,确保合规成效持续。在听证会特邀金融行业协会及10余家金融企业代表旁听公开听证,了解J公司展示的合规体系建设和私募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等情况,深刻汲取涉案教训,为金融领域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明确“红绿灯”,持续优化地区金融行业生态。

  (三)平衡活力与秩序,探索金融领域民营企业合规有效途径。近年来民营金融企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私募领域犯罪频发,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办案实践看,金融领域民营企业普遍合规经营意识较弱,容易陷入“野蛮生长”困局,亟需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方面予以引导完善。本案采取的督促涉罪风险排查、商请专业人员辅导以及将合规与业务深度融合等监督考察模式,为以法治力量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有益探索。

  案例六

  江苏省苏州市A公司、仇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平等保护 涉案企业合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旨】

  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联合验收、合规听证等方式提高合规整改质效,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案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企业合规的考察内容,同时探索经济赔偿、涉案企业环保设施提标改造、替代性修复等多元修复路径,提升污染治理效果,积极融入国家双碳战略。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12月,江苏苏州A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未经行政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增产项目,导致废切削液、废切削油等危险废物数量显著增多。A公司违反规定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陆续将14吨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没有处理资质的石某(另案处理)处置,后石某将上述废矿物油经简单沉淀过滤后加工为脱模油,提供给建筑工地使用,造成环境污染,仇某某等3人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此予以纵容放任或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平等保护涉案企业,依法启动合规整改。2022年1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以A公司及仇某某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A公司合规整改意愿强烈,提交《合规申请书》及企业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虎丘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等调查企业经营、纳税、容纳就业等情况,发现A公司系香港上市公司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均纳税1000余万元、企业员工1400余名,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经听取环保、属地政府等相关单位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A公司聘请律师、环保管家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涵盖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合规计划。2022年4月,虎丘区检察院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重点围绕环保与安全生产开展评估。A公司成立专项合规领导小组,聘用外部专家协助合规整改,建立环境安全合规管理体系。合规考察期间,定期向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先后补充完善1000多页的合规整改材料,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等10项具体管理制度。

  (二)强化综合履职,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整改。为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企业合规嵌入公益诉讼办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企业合规考察内容。针对污染环境损害事实,检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与涉案企业开展磋商,明确涉案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方式为:一是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开展总金额为29.66万元的河道水塘水体治理项目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二是在厂区开展总金额为100万元的治污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提升污染物治理效果。

  (三)联合验收+合规听证,保障企业真合规真整改。经过六个月的合规考察,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通过抽样调查问卷、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综合评估,认为A公司已按要求进行合规整改,建立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机制和风险识别机制,已经履行完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2年10月,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生态环境部门、工商联、环保志愿者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涉案企业详细汇报了合规整改和建设情况,现场展示合规前后对比情况和合规成果。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可涉案企业已完成企业合规整改,建议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2年10月,检察机关依法对A公司、仇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通过持续跟踪回访了解到,涉案企业的母公司已对其增资1000万美元,目前企业发展势头良好。2023年1月至9月,公司申请发明专利12份,实现产值3.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约15%。

  

  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评估涉案企业合规效果。

  【典型意义】

  (一)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深化涉案企业合规营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办理涉企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树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理念,全面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意愿、发展前景、社会贡献等,确认开展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通过企业合规整改助力企业堵塞漏洞、依法合规经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组织座谈等征询意见、第三方监督评估、联合验收、公开听证等方式提高企业合规整改质效。

  (二)坚持治罪治理并重,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办理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围绕服务营商环境和推动诉源治理双重目标,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企业合规整改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合规建设,有效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环境侵权追责原则。

  (三)创新运用多元化机制,实践国家双碳战略。针对污染环境类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采用经济赔偿、涉案企业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等替代性修复方式,通过减污降碳举措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企业清洁生产、绿色发展水平,积极融入国家双碳战略。

  案例七

  河南省安阳市Z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民营企业 监督撤案 一体化履职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对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要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依法能动履职,拓展监督办案质效,通过“府检联动”等途径提出推动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意见建议,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河南省安阳市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负责人王某忠与安阳市北关区某村委会及部分村民签订协议,租用该村一般耕地17.749亩用于物流园建设,未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修建简易房屋、硬化道路。2021年5月,Z公司向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性质变更使用费370余万元。同年9月,区自然资源局对王某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立案调查,鉴定结论显示,7.056亩属严重破坏、4.114亩属一般破坏。同年12月,区自然资源局将王某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立案侦查。2023年1月,Z公司向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全面审查,多方联动。公安机关立案后,Z公司经营受阻,多方反映未果。检察机关受理后,控申部门当日调取公安机关侦查卷宗,联合捕诉部门围绕该公司诉求,重点核查关键证据“土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发现该报告采用的是鉴定技术单位出具的认定报告,而非由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认定结论书,在形式上违反规定、存在瑕疵。检察机关组织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召开三方会议,分析讨论涉案土地性质、刑事立案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涉案土地性质是一般耕地,造成7.056亩种植条件严重破坏、4.114亩一般破坏,未达一般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对其依法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二)公开听证,监督撤案。检察机关围绕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是否构成犯罪这一争议焦点,邀请企业代表、律师等人员召开听证会。听证员评议认为,该公司占地行为属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结合听证意见,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减少立案侦查给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当年实现利润增长30%。

  

  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

  (三)专题调研,诉源治理。结合本案办理过程中发现民营企业基于发展需求违规占用土地的情况,组织专人开展“解剖麻雀”式的调查研究,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研究情况,提出全面排查民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现状、规范农用地转用程序、强化经营主体法律意识等问题解决路径,推动全区开展违规占用土地集中整治活动。截至2023年上半年,相关单位拆除违章建筑40余处。

  【典型意义】

  (一)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畅通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核查监督要坚持一体履职,注重跟踪问效,需要监督纠正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发现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助力企业重回经营正轨,保障企业留得住、经营好。

  (二)促进诉源治理,提升检察办案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查找原因、研究对策,积极向党委、人大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以“府检联动”、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升依法履职、规范执法的能力水平,防止和纠正将行政违法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案例八

  甲置业有限公司等与何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

  【关键词】

  民营企业 财产保全 超标的查封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要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明显超出请求范围的保全,限制了被申请人对其合法财产的处分权,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对诉讼中超标的查封的违法保全行为进行监督,督促法院规范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何某、孔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民营企业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等七名被告诉至河南省通许县法院,请求判令七名被告偿还本金1960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何某向法院申请对七名被告价值213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认定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1年12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甲公司名下的2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73131平方米)和387套房产(面积36713平方米)。

  2022年3月,甲公司以被保全查封财产明显超过诉讼标的为由,向通许县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以甲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能确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了甲公司的复议请求。甲公司因房产被查封无法办理登记手续进而影响销售流通,因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导致在建项目陷入停滞、已经入驻的施工企业被迫离场,企业资金断流,经营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2年5月,甲公司以被保全查封的财产金额明显超过诉讼标的为由,向通许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予以受理审查。

  

  检察办案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充分讨论。

  审查情况。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一是详细询问申请人甲公司案件情况,掌握被查封房地产的详细情况。二是前往法院查阅审判、保全案卷,收集相关法律文书、价格评估报告与其他书证。三是赴威海对被查封房地产及甲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参考威海乳山政府部门采购案涉房产合同书、案涉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房产在住建部门备案的预售价目表和网络询价报告等,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中法院实际查封的房产价值约1.39亿元,尚不包括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何某、孔某某主张的债权总额为1960万元、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为2130万元,本案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问题。

  

  检察办案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被查封房产情况。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主债权、利息以及被查封财产的评估价值、可分性等多种因素,认为法院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数额,违反法律规定。2022年5月,通许县检察院向通许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超标的查封行为予以纠正。

  监督结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通许县法院认定本案确系超标的查封,于2022年6月裁定解除先期查封的房产114套,后又于2022年8月裁定解除被查封的土地。土地解封后,施工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典型意义】

  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查封措施对于申请人的权利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出现明显超标的查封,则会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严重失衡,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对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在审查涉民营企业案件财产保全和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时,应按照目的与手段之间基本平衡的原则,围绕保全范围和标的物价值依法审查;查封财产为房产的,可参照房屋备案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介机构估价报告等估算价值。对于明显超标的查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九

  甲劳务公司与乙建设集团、乙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劳务承包 质量验收评价 抗诉 民营经济

  【要旨】

  工程优质评价与工程竣工验收并非同一程序,是不同验收主体基于不同目的对工程质量作出的认定。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在全面了解建设工程领域专业问题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精准监督,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乙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将其承建的山东省枣庄市某项目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承包给民营企业甲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达到“主体优质”的质量标准;如未达到,综合单价每平方米下浮115元计算工程款。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优良标准”,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工程竣工后,经审计认定案涉工程建筑面积总计99791.09平方米,验收结论为“合格、未达优质”。

  2013年5月,乙建设集团公司、乙建设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乙建设公司”)基于涉案工程纠纷提起三起诉讼,分别要求甲劳务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95万余元、支付合同违约金179万余元、返还垫付款。甲劳务公司在返还工程款案件中提起反诉,要求乙建设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等1361万余元。对于返还工程款和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均根据“合格、未达优质”的验收结论,认定甲劳务公司所建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主体优质”和“优良标准”,判决甲劳务公司返还工程款27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29万余元。甲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后,枣庄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劳务公司不服两案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受理。甲劳务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分别于2016年4月、2021年1月就返还工程款案、支付违约金案向山东省枣庄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予以受理审查。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走访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重点对合同约定的“主体优质”“优良标准”的具体内容、评价标准等进行深入细致审查。经向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后确认,竣工验收合格是建筑企业必须要达到的强制性规定;建筑工程质量评价除国家标准外,还有建筑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等,建筑行业协会设立优质结构奖项旨在鼓励建设和施工单位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前者是法定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

  

  检察办案人员前往工程建设监理部门了解案涉建设公司是否申报“优良工程”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作为竣工验收的国家标准,在工程验收结论中仅规定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评价标准,并不存在“优质”这一验收结论。国家为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基本指标和方法,鼓励施工企业创优,还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但该评价标准为“优良”而非“优质”,故仅以“合格、未到优质”的竣工验收标准无法认定案涉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检察机关向主管工程评优的部门了解相关评选程序后,确认“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需要承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前申报,而主管部门并未收到乙建设公司的相关申报材料。

  

  检察机关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了解建筑工程项目优良评选流程。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工程优质结构评价与工程竣工验收并非同一程序,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达到“主体优质”的质量标准,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验收结论中,只有“合格”与“不合格”的区别,或者“合格通过验收”,并不存在“优质”这一验收结论。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及有关规定,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需要承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前申报,否则无法进行优质结构评价。本案中,在乙建设公司未进行“优质结构”“优良工程”申报的情况下,仅凭借《自评验收记录表》“合格,未达优质”的结论,主张甲劳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依据不足。据此,检察机关先后依法就两案

  监督结果。2017年12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返还工程款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经重审后,2020年11月,法院改判对乙建设公司要求每平方米下浮115元结算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乙建设公司向甲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850万余元及利息。2022年6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违约金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免除甲劳务公司148万余元的违约金。两案的成功办理,共为甲劳务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首先明晰相关专业性问题,为客观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性问题。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厘清相关专业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向主管工程优质评审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未收到施工企业开工前的评优申请,且无法再对案涉工程结构是否优质进行评价,检察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存在瑕疵,找准监督支点和依据。

  (二)检察机关应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审慎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彰显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温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劳务公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影响企业发展,也直接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易诱发不稳定因素。本案中,由于“优质结构评价”与“竣工验收”并非同一程序,评价标准亦不一致,检察机关在全面厘清不同评价体系标准的基础上,抓住争议焦点,案件抗诉后得以改判,为甲劳务公司挽回损失1600余万元,以高质量办案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十

  赵某某等人与甲汽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刑民协同履职 跟进监督 民营企业权益保护

  【要旨】

  对重大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推动刑民协同履职,实现打击犯罪、纠正错误裁判与追赃挽损、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步推进落实。对涉民营企业民事案件提出的监督意见要逐案跟踪问效,上下协同发力,持续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基本案情】

  2013年,浙江乙公司向安徽丙公司投资5681万元,甲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汽车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投资提供担保,安徽丙公司和甲汽车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曹某某。

  2016年5月,赵某某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起诉甲汽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甲汽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86.8万元。案件受理次日,赵某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包河区法院裁定冻结甲汽车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16年6月,在法院的主持下,赵某某与甲汽车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甲汽车公司欠赵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60万元,应于2016年6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汽车公司履行义务到期后,赵某某即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赵某某从法院领取了1255万余元款项。

  2017年4月,潘某某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汽车公司、曹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甲汽车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来源。2020年4月20日,最高检向安徽省检察院移交曹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安徽省检察院遂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调阅民事诉讼卷宗材料、赴浙江乙公司所在地了解情况、调取甲汽车公司、赵某某等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银行流水查明,曹某某为转移甲汽车公司被执行资产,于2016年5月指使赵某某通过截取银行流水、伪造借据、委托书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赵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赵某某在获取法院执行款后,分三次将执行款转入曹某某账户。2017年,曹某某又指使潘某某通过截取银行流水、伪造借据、委托书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潘某某作为原告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民事判决。

  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对该案挂牌督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结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迅速侦破案件,曹某某将通过虚假诉讼所得款项合计1255余万元全部退缴。2021年4月9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曹某某等五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初次监督。2020年12月31日,包河区检察院向包河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赵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中,曹某某等人恶意串通,通过截取银行流水、伪造“转款说明”、盗用他人转账记录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虚假调解,骗取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纠正。包河区法院以检察机关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系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得出上述判断,但这些笔录形成于刑事诉讼的侦查环节,尚未经历审判环节,亦即并未完成庭审质证和最终认定”为由,未采纳检察建议。

  2021年5月12日,安徽省检察院以合肥市中级法院判决的潘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系虚假诉讼为由,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6月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2021年9月17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并驳回潘某某的起诉。

  

  检察办案人员出庭支持抗诉。

  跟进监督。针对赵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包河区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检察机关启动跟进监督程序。2021年5月7日,合肥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针对潘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原民事判决并驳回潘某某起诉的民事裁定的情况,安徽省检察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法院以裁定形式结案明显不当,遂依职权启动跟进监督程序。

  监督结果。2021年5月24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对赵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包河区法院再审。2021年8月19日,包河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4月12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对潘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提审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合肥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2022年6月21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召开座谈会,向旁听该案庭审的代表委员介绍虚假诉讼案办理情况,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

  【典型意义】

  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罪。对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要坚持刑民协同能动履职,依职权充分用好调查核实手段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必要时可与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的跟踪问效,对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督意见或再审裁判错误的,应上下协同接续监督,确保监督质效,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编辑:邵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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