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在驾考“科目一”时作弊

发布时间:2024-12-14 05:33:51 来源: sp20241214

  本报讯(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张俊杰)密拍摄像头、微型耳机、秘密踩点、严密分工……这些在谍战片中才能看到的一幕,竟然在驾考“科目一”的考场上上演。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维持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文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5000元。

  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7日,被告人文某、无为市某驾校教练林某伙同王某、驾校教练符某、汤某五人,组织浙江籍考生倪某等五人,到无为市车管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他们为考生安装了密拍及无线耳机等设备参与考试作弊。林某负责招收考生;文某负责接送考生到无为市车管所,同时测试作弊设备的性能以及为考生安装作弊设备;王某负责购买、调试作弊设备及考试中通过设备向考生报答案;符某负责想办法确保考生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汤某明知林某等人组织考生作弊,仍开车带文某到车管所附近踩点,并接送考生到车管所报名。此外,符某、汤某发送考场内部照片给王某,为调试作弊设备安装位置提供帮助。考生沈某、顾某借助这些作弊手段通过了考试,考生徐某、倪某在考试作弊过程中被现场查获。沈某、顾某利用作弊手段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后,先后支付5000元、6000元给文某等五人。五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至5000元不等。法院另查明:林某曾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汤某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等五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文某、林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汤某、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林某等人提出上诉。芜湖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梁秋坪、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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