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半年后辞职 公司索赔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5-01-07 03:36:36 来源: sp20250107

  案情回顾

  李某入职一家公司从事程序研发工作,月工资标准1.5万元,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22年9月的劳动合同。2019年底,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并落户至案外公司集体户。2020年6月,李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一直将李某作为重点员工培养,为此投入了包括薪酬、培训等成本,并为他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而李某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各种损失,如吸引优秀人才的机会成本损失、落户的各项费用损失、岗位效率损失等,因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20万元。李某称,入职通知书的“薪资标准”一栏载明“单位辅助其办理户口”,这表明,辅助办理户口属于其在职期间应享受的待遇,而非特殊福利。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户籍进京指标稀缺性、实际任职时间等因素,判决李某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能约定两种类型违约金,即劳动者违反因专业技术培训约定的服务期所产生的违约金,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产生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情形下的违约金。

  然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时常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单独签订协议书时,约定由用人单位办理本市户口,并基于此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该违约金类型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为由起诉,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但若劳动者离职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以赔偿其损失为由起诉,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约定、户口稀缺性、实际任职时间、工资标准、办理户籍实际支出费用情况、对后续人才招聘的不利影响等因素,酌情认定相关损失。

  上述案件中,公司与李某在入职通知书中已明确约定办理落户事宜,后公司的确为其积极办理落户手续,甚至在公司不具备集体户口立户、开户资质的情况下,另寻单位代办。双方虽未书面约定由此产生的服务期,但李某在落户后仅半年便提出离职,上述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应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离职设置额外障碍,干涉劳动者辞职自由。但与此同时,诚信乃为人之本,劳动者离职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是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日报) 【编辑:付子豪】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