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法律监督共建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机制

发布时间:2024-12-28 12:48:20 来源: sp20241228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专门部署,强调“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决定》作出的部署,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以加强法律监督为主线,推动健全执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约机制,切实把我国执法司法工作体制优势转化为公正执法司法成效。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深入践行“敢于监督”理念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宪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明确定位。回顾人民检察制度发展史,检察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不断得以强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法律监督提出明确要求。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2014年9月,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检察监督。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贺信中深刻指出,“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出发,深刻阐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握、找准自身角色定位,依法、妥善、有效履行好监督职能。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就是强化法律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中,检察机关要找准强化监督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健全公正执法体制机制。

推动健全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机制,着力提升“善于监督”能力

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政治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协同健全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推动形成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格局。加强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决定》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将监察机关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高度重视。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要加强监检衔接,细化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范围、时间等内容,有效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制约。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常态化监督,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重点监督应立不立、应撤不撤、长期“挂案”等问题,确保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和检警追诉合力的有效形成。加强与审判机关配合制约。推动完善法检信息共享,实现审判信息、执行信息、抗诉案件、检察建议等数据共享,以实时监督促全程监督,共同推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制约。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强化派驻检察基础性作用,高质效推进巡回检察,推动数字赋能监督,注重发现和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的深层次问题,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凝聚执法司法机关法治合力。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党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一体提升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执法司法实践,共同提升执法司法水平。

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充分尊重司法规律与司法实践。坚持各司其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执法司法公正。加强沟通协调。既要发挥好案件通报等线下联络机制的优势,也要着眼于信息技术运用,在严格规范数据使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提升执法司法质效。

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不断强化“勇于自我监督”自觉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更要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决定》明确提出“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检察机关协同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既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要通过推动检察改革和发展,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对监督办案的全周期管理。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对案件从受理到审结进行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实现实时、同步、全程监督。深化案件质量评查,重点对涉检重复访、无罪判决、撤回起诉等案件开展反向审视,做到事先能预见、事中可控制、事后有反思、反思而补强,有效提升监督办案质效。

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领导监督。比如,对于抗诉改判难问题,要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基层院加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把控,严格落实抗前请示制度;市院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抗诉疑难问题的抗前指导;省院加强跟踪指导,提供强有力支持,对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坚持一抗到底,有效提升刑事抗诉刚性。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在规范中加大检察听证力度,对不起诉、不支持民事行政监督申请案件,坚持应听证尽听证。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修订后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等各类职权、职责清单,强化检委会、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等主体的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坚持以岗明责、以权定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作者为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黄子娟、宋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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