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女司机殴打退伍军人,还有后续吗?| 国是说法

发布时间:2024-10-03 17:20:48 来源: sp20241003

  文/冯玲玲

  近日,“青岛路虎女司机逆行插队打人”事件持续引发关注。

  根据公开报道,8月28日山东青岛崂山区一女子王某驾驶路虎车逆行插队不成,殴打对向正常行驶司机林某某,致其口鼻出血。次日,当地警方通报,打人女子王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此后数日,该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热议。很大原因来自网友对这一处罚结果感到不满。涉事女子不仅无视交通规则逆向行驶,还恶意辱骂殴打他人,不少网友认为“对打人女子的处罚似乎太轻”。

  逆行插队、殴打他人,涉事女子触犯了哪些法律红线、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拘留10日,罚款1000元”之外,是否还有后续?

  一:违法行为涵盖多方面

  “逆行打人怎么了?”,这不仅是打人女司机向被打者叫嚣时的发问,也是理应厘清的法律问题。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广远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打人女司机的非法行为涵盖多个层面。

  首先,该女子逆行插队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当予以驾驶证扣分、并处以罚款。

  另外,该女子下车殴打正常行驶的司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因此,当地警方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行为可能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进而构成寻衅滋事罪。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智娟接受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补充称,打人女司机需要赔偿被打司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同时,殴打行为也可能对被打司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不代表不涉刑事

  打人女司机恶劣的行为以及嚣张的态度引起公众不满,对于警方通报的处理结果,不少网友认为处罚太轻,“不痛不痒”。

  孟广远表示,警方对该女子的行政处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其行政处罚不代表本案不涉嫌刑事犯罪。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则需要经过必要的法定流程,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来综合判断。

  在孟广远看来,在现有公布的视频中,该女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多次进入车内并在车窗外殴打他人,且有推搡安保人员(疑似)的行为。因此,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何智娟认为,若被打男子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以上,或当时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产生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则打人者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但不能仅仅因为舆论压力,而将事件定性为寻衅滋事。

  她还强调,关于该事件网上出现多种谣言,甚至人肉所谓女司机家庭背景、身份,还出现造谣情况,这其实是侵犯个人信息甚至会演变成网络暴力,严重者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据媒体报道,被殴打男子林某某是一名退伍军人。林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太满意目前的处罚结果,已申请伤情鉴定,会继续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针对该事件,中国退役军人官号发表评论称,崂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已于第一时间与战友取得联系,将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全力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退伍军人遭殴打,打人者是否应该承担更严重的责任或后果?

  何智娟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属于加重情节。

  她同时指出,在我国,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特殊保障。《退伍军人保护法》规定,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因此,该事件若长期未得到合理合法解决,被殴打的退伍军人可以向省级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三:“还手就理亏”并不成立

  在这一事件中,与打人女司机行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殴打者林某某自始至终的克制。

  在网上流传的各版本视频中,林某某被殴打时全程并未还手,围观群众多次提到“还手就理亏了,千万别还手”。

  还手就会理亏?很多网友对此并不认同,认为林某某有权利正当防卫。

  “‘还手就理亏了,千万别还手’,这一点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孟广远以电影《第二十条》为例,认为正当防卫恰恰适用本案。他同时强调,正当防卫不应超出对方的施暴程度。同时,为避免后续行为被认定为“互殴”,最好可以使用手机记录对方施暴的前期过程。

  “法律规定虽然很明确,但现实社会极其复杂。什么样的‘还手’既有效、又没有法律风险,其中的分寸很难把握。”何智娟说。

  何智娟建议,面对不法侵害时,应根据被侵害的程度,首选大声呵斥、呼救、报警等方式维权,并立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当生命受到威胁时,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编辑:王超】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