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外籍股东应如何行使自身权利(律师信箱)

发布时间:2024-12-09 18:15:47 来源: sp20241209

赵律师:

  我来自爱尔兰,在中国读大学时结识了两位中国朋友。上月初,我们三人合资在华登记成立了一家技术有限公司,我占公司40%股份,另外两个股东各占公司35%和25%股份。我想咨询:我作为在华合资公司的外籍股东,有哪些具体权利?应如何更好参与公司管理?

  爱尔兰读者  西尔莎  

 

西尔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您和朋友合资成立的公司登记在中国,则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您作为外籍股东的相关权利,建议您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中规定了您应有的知情权、表决权、质询权和撤销权等。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行使知情权:保障信息的及时获取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您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上述文件,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保障相关信息的及时获取。通过定期审查这些资料,您可以尽早发现任何可能影响您相关权益的异常情况,从而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您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 行使表决权:对关键决策发挥意见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您作为持有40%股份的合资公司大股东,拥有相对较高的表决权。在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会会议上,您可以积极参与,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对关键决策发表意见,尤其是在利润分配、增资减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议题上。

  ■ 行使质询权和撤销权:确保决策透明

  另外,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这些规定赋予您作为股东向公司提出质询的权利。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疑问,要求公司对特定事项做出解释或说明,这对于您了解公司运作细节、确保决策透明非常重要。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您作为股东,若存在您未被通知参加的股东会会议,您可以行使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但应注意行使的时间期限。

  ■ 律师提醒

  总结来说,您作为在华合资公司股东,有着法律法规赋予的众多权利。您应充分了解并熟悉中国法律环境,更好发挥相关权利。

  建议您与公司其他管理层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渠道,定期接收公司的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及时掌握公司动态。此外,您可以考虑签订详细的股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关于信息共享、决策参与、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条款,通过文书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好地维护您作为合资股东的各项权利。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  赵莉)

(责编:袁勃、赵欣悦)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