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

发布时间:2024-12-19 06:16:25 来源: sp20241219

   中新网 8月9日电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简称《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二、《通知》起草思路原则有哪些考虑?

  《通知》起草思路原则有哪些考虑?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关要求,坚持“强化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改革转型”的导向作用,严格规范市场运营,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起草过程主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坚持为民监管。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经营,发挥互联网财产保险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保障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突出乱象,明确经营规则、强化风险防控、规范业务合作、加强落地服务。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要求。三是支持创新转型。立足财产保险行业线上化水平显著提升的发展实际,支持财产保险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鼓励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方式创新探索,以更高水平服务新兴经济和社会民生。四是坚守风险底线。坚持以更加前瞻、更加科学审慎的视角研判新形势新业态,规范市场行为,坚守风险底线。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通知》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重点解决几个问题:什么是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机构可以做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险种可以拓展经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通知》与《办法》中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保持一致。在具体认定时,应结合《办法》要求,主要看金融消费者是否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二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通知》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等方面设立了条件,为做好政策衔接,条件与前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条件基本保持一致。

  三是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四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明确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

  《通知》如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坚持为民监管的原则,重点加强经营行为规范、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增强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保险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在产品方面,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公平、合理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在服务方面,明确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应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在落地服务方面,明确财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落地服务承担最终责任,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处理承担主体责任。

  《通知》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稳定供给和平稳过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了过渡期安排。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须符合《通知》各项条件和规定。对于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整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项要求。

  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张燕玲】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