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买金条能轻松赚大钱?殊不知是为电信诈骗洗钱

发布时间:2024-11-30 14:37:39 来源: sp20241130

“洗钱”犯罪这个听起来很遥远的概念,其实就潜藏身边。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作案、名为买金条实则洗钱案。3名被告人受上线指挥,用诈骗得来的钱款消费买金条,以为可以“轻松赚大钱”,却卷入犯罪活动中。最终,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年、二年。

  冒充“客服”诱骗谋划“洗钱”陷阱

  2023年3月28日下午,多名受害者接到陌生来电。电话那边以“银行工作人员”“App客服”等身份,告知受害者他们曾在某平台或某App上办理过借贷业务,并表示需要本人对借贷业务进行注销或关闭,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或产生额外费用。

  这些 “银行工作人员”“App客服”告知受害者,先从银行或其他贷款平台进行贷款,接着以额度不够或其他理由,要求受害者向其他人的银行卡转账。在诈骗者的诱导下,多名受害者向陌生的银行卡里转账,最高甚至超百万元。

  而这些被骗来的钱,则立刻落入早就谋划好的“洗钱链条”中。“洗钱链条”共涉及5人,这5人均听从诈骗者的指挥。诈骗者以“借用银行卡就可以获得报酬”“帮公司走账买东西就能获得好处”等理由将他们聚在一起。这5人是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孙某,他们在网上认识了诈骗者,并分别被许以2000元到5000元左右的好处费。张某提供银行卡,李某、孙某和王某负责用张某的银行卡买东西等,王某将买来的东西交接给赵某。

  2023年3月28日,张某将银行卡提供给李某和孙某。当受害者的钱转入张某的银行卡内后,王某与李某一起按照“上家”的指示,购买了价值90余万元的金条与黄金首饰。之后,王某与赵某在附近公园内进行了货物交接。

  “洗钱者”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孙某(另案处理)受上线指示,明知是犯罪所得,各自根据分工安排,在某公司金条柜台内使用90余万元人民币购买黄金,并转移给上线指定人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钱款性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从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听命于他人指挥、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故均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电信诈骗套路多网络汇款需谨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程杰表示,这场诈骗活动,在上家的精心布局下,可谓环环相扣。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及商家等。面对电信诈骗,我们不仅要提高防范意识,还要学会冷静应对,想尽办法,及时止损。

  一是要加强自我防范,提高防骗意识。不向陌生人透露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凡是在电话中索要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都要特别注意。例如,通知你中奖,领奖要你先交钱的;冒充工作人员说你有网贷的等等,都是骗子。在和陌生人的交流中,不随便透露个人和家庭的信息,更不要随便填写调查问卷。凡是通知家属出事,要先汇款或转账,都是骗子。

  二是要冷静应对,及时止损。当发现自己遭遇了电信诈骗,尽量保持冷静,切莫慌张。首先要确定自己的损失,如钱财、物品等,可以的话,可以列出损失清单,供报案所用。确定了损失之后,要尽快报案,切不可再联系网络诈骗者,防止二次受骗。有的受害者挽回损失心切,未经报案便私下联系网络诈骗者,并且轻信了其提供的退款、退物的谎言,二次受骗,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报案之后,想办法及时止损,如尽快联系银行或快递公司等。

  程杰法官提醒,警惕“轻松赚大钱”的信息,不要被天花乱坠的广告迷惑,摒弃“走捷径”心理,无论是工作还是兼职,要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本案的被告人就是在网络平台上看到所谓能够“挣大钱”,心存侥幸,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指示下载软件、实施犯罪,最终酿成大错。

  文/田婧 于慧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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