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三答!了解四地试点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

发布时间:2024-12-15 14:33:27 来源: sp20241215

人民网北京4月10日电 (记者申佳平)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首批试点地区有哪些特点?试点内容有哪些?业务经营者应符合什么要求?

试点地区有哪些?有何特点?

根据《通告》,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为什么是这四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地区需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试点示范经验丰富。同时,试点地区还应强化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给予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服务管理,为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试点开放哪些增值电信业务?

《通告》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通告》旨在向社会公布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扩大对外开放政策,通过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与全球共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同时,通过在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开放,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进一步积累电信业开放经验,构筑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为在更大范围内开放奠定基础。

业务经营者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通告》详细介绍了业务经营者的注册地、服务设施放置地和服务范围等要求。

《通告》要求,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

“这是根据电信业务特点,从便利业务管理等角度提出的试点规则,与现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开放政策的规则较为一致,也是实践证明可以有效服务电信业务发展和管理的必要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服务范围方面,《通告》提出,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结合其业务特点,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须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便利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扩展市场空间。

此外,《通告》明确提出,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编:申佳平、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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