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大学生酒驾撞树成植物人 “酒友”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24-09-10 23:32:04 来源: sp20240910

  家属起诉4名“酒友”索赔,经调解获补偿8.3万元

  家住攀枝花盐边县的舒某华本是一名20岁的在校大学生,有着无限可能的未来。然而,在参加朋友邀约的酒局后,他酒驾电动两轮车回家时,撞上人行道上的景观树发生事故,重伤成为植物人,命运从此改变。

  事发后,舒某华的家人认为,当晚一同喝酒的人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将4名“酒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人承担20%、合计2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记者采访获悉,近日,经盐边县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4名“酒友”共计支付补偿款8.3万元。

  小伙酒后骑车出事故成植物人 家属起诉4名“酒友”

  据舒某华的父亲讲述,2022年12月29日晚上8点过,放假回家的儿子舒某华接到好友李某权的邀约,骑电动两轮车到盐边县新县城某烧烤店喝酒。当晚一起喝酒的,还有李某华、石某红、余某等人。

  次日0时15分,饮酒后的舒某华驾驶电动两轮车回家,当车行驶至新城阳光路段,车辆驶离路面与人行道上的景观树碰撞,造成舒某华及电动两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盐边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由于舒某华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车辆驶离路面与人行道上的树碰撞造成事故,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舒某华的父亲称,当天凌晨他接到交警队的电话,才知道儿子出了交通事故,“我在医院看到他时,他的脸上、耳朵、鼻子等全部是血,已经无法说话了,伤情很重。”

  舒某华的头部、颈部、肺部等多处受伤,经医生全力抢救后,舒某华保住了性命。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5月26日,舒某华在攀枝花的多家医院住院治疗148天。医院诊断,舒某华受伤后有偏瘫、认知障碍、言语障碍、吞咽困难等。

  2023年8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华损伤后呈现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舒某华的父亲介绍,儿子舒某华受伤后,没有了意识和思维能力,成了需要完全依赖护理的植物人。

  舒某华的父亲认为,“酒友”李某权、李某华、石某红、余某等人明知舒某华已经醉酒,仍然放任他骑电动两轮车回家,给其带来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事发后,4名“酒友”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被舒某华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舒某华的家人认为,舒某华醉酒驾驶电动两轮车存在过错,应对其伤情承担80%的责任。但是,当晚参与喝酒的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其中的20%合计2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酒友”称未劝酒 还曾劝其留宿

  2023年11月23日,盐边县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李某权在法庭上陈述,当晚,他们7人共喝了12瓶啤酒,晚上11点酒局结束后,舒某华并没有喝醉,“他在酒局结束后的一个多小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也是第二天才知道他出事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不是我邀请舒某华的,是李某权邀请他吃烧烤,喝酒过程中也没劝酒。”李某华认为,舒某华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盐边县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由舒某华本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华同时称,他已经尽到了劝阻和注意的义务,“烧烤店离我家只有几分钟车程,舒某华和我又是同一路线,同时我觉得喝酒不应该开车,所以邀请他到我家留宿。但是,由于舒某华的母亲打电话催促他回家,当晚舒某华只喝了一瓶多啤酒并没有喝醉,之后他驾驶电动两轮车回家。”

  “舒某华作为20岁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喝酒不能开车。另外,舒某华的母亲明知儿子出去喝酒,就不应该让儿子骑车出去。从这些角度来看,过错在于舒某华及其家属,我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华陈述道。

  石某红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当晚,李某权邀约舒某华来一起吃烧烤,石某红在此之前并不认识舒某华,不知道舒某华会骑电动两轮车来吃烧烤。舒某华离开时并未醉酒,而是和李某华一起走的,更不会想到喝了酒的舒某华会选择骑车回家,对舒某华的受伤致残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余某的父亲则向法庭陈述,当晚,李某权邀约余某喝酒,由于余某不认识舒某华,加之当晚余某身体不适,很少饮酒,余某对舒某华不存在劝酒或强行让其喝酒的行为。离开时,李某华劝舒某华不要骑车回家,以为舒某华到了李某华家休息,故余某对舒某华出事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人共计支付补偿款8.3万元

  饭局有7人,为何只起诉4人?对此,舒某华的代理人向法庭表示,当晚另外参与喝酒的两人由石某红和李某权邀请,但两人在舒某华出事后更换了电话,也未掌握其住址,因为无法提供这两人的身份信息,所以决定放弃对两人的诉讼请求。

  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李某权向舒某华支付此次受伤各项补偿款,合计金额26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9000元,余款17000元于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二、由李某华向舒某华支付此次受伤各项补偿款,合计金额2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余款17000元于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三、由石某红向舒某华支付此次受伤各项补偿款,合计金额2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余款17000元于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四、由余某向舒某华支付此次受伤各项补偿款合计金额17000元,此款于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

  五、舒某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得再向李某权、李某华、石某红、余某主张此次受伤的任何赔偿。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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