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售不租”拒绝向业主提供租赁停车服务

发布时间:2024-12-21 12:16:29 来源: sp20241221

  本报讯(记者 贺雪丽 通讯员 许颖 赵媛)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停车位纠纷案,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按照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原则,就未处置所有权的停车位向业主小美开放租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小美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雁塔区某小区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22年6月底,小美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小区地下车库运营后,第三人某物业公司于2022年5月向小区业主发出通知,称根据某置业公司要求,从2022年6月起,未购买小区车位的车辆不得驶入地下车库。2022年8月,小美驾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时,被保安以该通知为由阻拦,遂发生纠纷。小美将某置业公司作为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建筑区划内登记在其名下的车位虽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置业公司有近一半产权车位尚未售出,故置业公司应就案涉小区未处置的产权车位,向包括小美在内的小区业主开放租赁。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居民个人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部分小区车位数量出现无法满足业主使用需求的情况,但本案中,在小区存在大量车位闲置的情况下,车位却对业主只售不租,显然与民法典中提到的“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相违背。

  建设地下车库的初衷本就是向该小区业主提供车位,解决停车问题。因此,开发建设单位在修建车位、车库后,首先应当是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非向第三人售卖。倘若业主有意购买,则应予以出售;若业主无意购买,则可以向业主出租,切不可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责编:薄晨棣、温璐)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