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将楼房入户门改为外开门

发布时间:2024-11-21 20:51:59 来源: sp20241121

原标题:业主擅自将楼房入户门改为外开门

  本报讯 装修房屋不仅可以使房屋在有限的空间内发挥最大的利用价值,还可以让房屋所有者住得惬意舒心。但倘若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对房屋进行修缮时占用公共空间,且影响了他人的生活住行,那这样的装修是否可取?近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法院判决曾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2022年7月,沅江市某小区房屋交房,李某与曾某系该小区同楼同层业主,李某为02室业主,曾某为01室业主,两家的入户门呈垂直方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中,房屋平面图显示该栋楼房01、02室房屋的入户门均为内开。2022年12月,曾某在装修其房屋时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门,将入户门增宽,并将房门向走廊外移十余厘米。李某乘坐电梯经公用通道入户必经曾某家门口。2023年2月1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上门向曾某发了告知书,以其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更换入户门为由,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李某因曾某改变内开入户门为朝外开、影响通行、存在安全隐患,与曾某多次协商,并反映到有关部门均未果,故引发本案纠纷。

  李某认为,邻居曾某滥用权利,擅自将入户门内开改外开、小门变大门、侵占共有空间等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给自己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以及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极大危险和妨害,曾某的妨害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作为相邻一方所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曾某消除危险,恢复其入户门的原状,排除妨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曾某为个人便利改变其房屋原有设计,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经物业管理部门告知后仍未整改。因双方的房屋东西为邻,李某乘坐电梯经公用通道入户必经曾某家门口。曾某将其入户门外开时极易撞到李某及其家人,且阻挡了公用通道畅通。考虑曾某改变后的入户门的宽度及公用通道的宽度,曾某将入户门向外开启影响了李某的通行,亦会影响到李某的通行安全。法院认为,曾某将原有入户内开门改为外开门,给李某造成了妨害,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最终,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李果 熊石瑶 罗欣)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动产权利人不能在其不动产内恣意妄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不动产权利人要为相邻关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邻关系人在合理范围内,因对其不动产进行正常经营管理的必要,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在现实生活中,行使相邻不动产权利必然会有所冲突,所以彼此之间要有必要的限制和便利。司法实践中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出发判断各自的权利界限及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制。如果受到侵害或者造成损失,应当根据补救原则,及时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系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双方的矛盾为侵权人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该行为影响了被侵权人及其家人的通行和通行安全,并阻碍了公用通道畅通,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中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侵权人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作为相邻关系的业主,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和睦相处、互让互谅、互帮互助,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

(责编:温璐、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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