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反恐人权保障道路

发布时间:2024-11-17 05:23:27 来源: sp20241117

  中国在长期的反恐立法与实践中,正确处理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坚持依法反恐、惩防结合、标本兼治、宽严相济、禁止歧视,既通过反恐保障人权,又在反恐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反恐人权保障道路。

  一是把保障人权作为反恐工作的根本目的。通过反恐保障人权和在反恐过程中保障人权,是反恐中人权保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恐本身就是保障人权。恐怖主义活动严重侵犯人权。依法反恐,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人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发展权在内的一系列基本人权的正义事业。另一方面,中国坚持在反恐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反恐保障人权和在反恐过程中保障人权,是一体两面的,二者不可偏废。既不能借口反恐侵犯人权,也不能以保障人权为由妨碍反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坚持依法反恐。只有将反恐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才能既通过反恐保障人权,又在反恐过程中保障人权。为此,中国积极响应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签署或加入了多项联合国反恐公约,并签署了多项双边或多边反恐公约、条约,制定、完善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制定、完善了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以宪法为根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法律解释等组成的反恐法律制度体系。中国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恐怖活动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守正当程序,恪守客观公正义务,落实办案责任,强化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实现了反恐权力规范有序运行,做到既通过反恐保障人权,又在反恐过程中保障人权。

  三是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往往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来实现其罪恶目的。恐怖活动一旦得逞,即便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为此,中国在反恐工作中,坚持防范为主。在安全防范的基础上,对恐怖活动犯罪依法及时予以严厉打击。安全防范和惩治犯罪是反恐工作的一体两面。加强安全防范,有助于及时发现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及其实施恐怖活动的阴谋,及时予以惩治。依法及时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既有助于通过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打击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嚣张气焰,也有助于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警戒不稳定分子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或参与恐怖活动,还可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筑牢防恐安全防线。

  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对于恐怖活动,一味强调严刑峻法,不但不利于涉恐人员的改造,而且也不利于增强社会大众对行政处罚、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因此,中国法律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将其区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只有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的恐怖活动才构成犯罪。对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予以行政处罚。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恐怖活动案件过程中,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告缓刑。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25日 11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