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居住房屋倒塌砸伤他人,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10-02 22:29:15 来源: sp20241002

  本报讯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建筑物倒塌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由案涉房屋的房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清赔偿原告王某德各项损失14360.91元。

  原告王某德与被告王某清系同村人。王某清携一家老小在外务工多年,老家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中间系案外人王某生的水泥板空坪。2023年9月3日下午,王某德在王某生的空坪地上(距离王某清的房屋大概3、4米远处)投喂鸡食时,王某清的房屋墙体突然倒塌将原告砸伤。原告伤后被送至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7822.0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未果。该案先后经龙旺村村委会及法院组织调解,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及财产遭受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中,案涉倒塌房屋虽未办理房产证,但被告王某清承认系自己所有,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负有对所属房屋及时管理维护和风险管控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清及其家人长期不在该房屋内居住,未能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被告对房屋的疏于管理与原告被砸伤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清辩称,房屋倒塌的位置仅在自己房子里面及旁边的地基上,以原告不应走到被告家的地方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根据事发当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原告的陈述,房屋倒塌时原告王某德在距离被告房屋大约3、4米处,系案外人王某生的空坪。该空坪及被告房屋外的地基均属于开放区域,并未设置围栏或者警示标志禁止他人踏入。被告的房屋也未标记为危房。原告王某德客观上不能预见房屋倒塌的风险,原告进入事发地即王某生的空坪并无不妥之处,原告的行为不能减轻或减免被告的责任,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某清应对原告王某德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 果 雷丰利)

  法官提醒

  目前农村有不少年久失修的老旧房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墙体开裂、倾斜,梁柱腐蚀严重或脱节不能承重等情况。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旦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通常推定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为此,拥有老旧房屋的群众要注意对房屋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免发生伤人事故。

(责编:梁秋坪、薄晨棣)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