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4 11:54:04 来源: sp20241114

   中新网 9月6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消息,为督促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学好用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实落细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一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涉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

  2024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信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主要负责人武某某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A熔保炉应急排放收集盆内堆满杂物,不满足应急储存设置额定装料量;B熔保炉紧急排放储存设施流槽堵塞,无法满足紧急情况下排放要求,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武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信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武某某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处人民币4.5万元的罚款。

  案例2:

  2024年3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海门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处人民币29166.67元的罚款。

  案例3:

  2024年3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中的钢丝卷扬系统采用纤维麻芯(非钢芯)钢丝绳,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处人民币3.125万元的罚款。

  案例4:

  2024年4月19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铅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0.5万元的罚款。

  案例5:

  2024年1月26日,山东省滨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惠民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熔炼炉进水、出水温度显示错误,且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滨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案例6:

  2024年3月5日,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2号铸造车间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的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失效,不能正常使用,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7:

  2024年4月26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10万吨合金生产线项目处于生产状态,但其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要求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沾益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 【编辑:刘湃】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