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崇州通报“女童被狗咬伤”事件 律师解读四大焦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4-11-26 16:59:32 来源: sp20241126

  央广网北京10月18日消息(记者郭佳丽)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2岁女童被一只罗威纳烈犬扑倒撕咬致肾挫裂伤,引发关注。

  10月17日,四川崇州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

  在该事件中,狗主人、物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饲养“禁养犬种”会有什么后果?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哪些规定?就此,记者采访相关律师进行解读。

  焦点一:养犬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通报,10月16日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宝莲律师分析称,如果狗的主人预见狗存在危害他人的可能性,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危害性而未预见,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之前狗就发生多次攻击他人的情况,但狗主人依然放任,危及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李宝莲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在民事方面,如果犬主人没有牵绳,导致犬只咬人事件发生,犬主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此外,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养狗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如果犬主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焦点二:物业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网上流传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10月16日8时许,在崇州市某小区一栋建筑物前,一只黑色罗威纳犬不停地徘徊、逗留,走动约1分钟。8时2分35秒,母亲邓某牵着女儿唐某走出小区大楼,黑色犬立刻围上来,并对唐某展开撕咬,将其拖至草坪,长达40多秒。期间,有一只白色拉布拉多犬围在附近,但并未实施攻击。倒在地上的邓某一直试图保护孩子,但并未成功。最后,一名保洁员用拖把将犬只撵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付建认为,小区物业有责任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包括采取措施防止狗咬人事件的发生。如果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管理,导致狗咬人事件发生,小区物业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李宝莲表示,物业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管理,要承担补充责任。在物业承担了相应赔偿后,还可以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狗主人赔偿。这是为了保障受害者在第一时间可以向多个责任主体去索赔。

  焦点三:饲养“禁养犬种”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通报,咬伤女孩的是罗威纳犬。公开资料显示,罗威纳犬是犬科犬属下的动物,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具有勇气和力量的犬种之一。

  据悉,目前,我国各地出台了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城市,由于具体养犬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因此对禁养犬、限养犬的规定也不一。

  记者查询发现,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罗威纳犬被明确标明为“禁养犬”。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制定发布的《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罗威纳在重庆市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已禁养。

  不过,罗威纳犬并未在成都市禁养犬名单之中。记者查询《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发现,规定了22种禁养的烈性、大型犬只种类,并无罗威纳犬。

  李宝莲说,罗威纳犬虽然不在禁养名单内,但是《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概括性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她表示,根据各地养犬管理条例,饲养“禁养犬种”或不按规定养犬,犬只会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付建称,肇事犬被抓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进行隔离、观察、鉴定、处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具体的处理方式会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可能包括无害化处理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焦点四:携带犬只出户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携犬出户,应将犬只装入犬笼子、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狗主人的安全意识跟不上,低估了狗的危险性,才造成悲剧发生。”一名警方人士说,虽然各地出台了一些养犬相关规定,但并未引起养狗人士的重视,还应加大养犬知识宣传,通过具体案例提醒养狗人士,避免再发生悲剧。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奇奇律师表示,携犬出户最基本的原则是不对他人造成危险。因此应当确保携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犬只挂犬牌、嘴罩,用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他人。此外,不要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学校、医院、商场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付建认为,小区物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小区内的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通过加强养狗管理和监管,以及加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狗咬人事件的发生。 【编辑:曹子健】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