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 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发布时间:2024-12-04 05:01:29 来源: sp20241204

  作者:董志勇 李成明(分别系北京大学副校长兼经济学院院长,中央民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要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扩大对外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开放不仅是单纯意义上的市场准入,更是一场体制机制的深刻变革。在这个过程中,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被赋予新的时代使命,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能够不断提高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能力。以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必将为构建开放型金融体系注入强大动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夯实金融基石。

  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金融开放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一环。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意味着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更加强调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安排,进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金融系统的韧性和适应性。

  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对于推动金融体系升级、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升金融国际竞争力等均具有深远意义。一是推动金融体系升级。制度型开放能够激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推动金融业务从传统领域向更为多元、创新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助力产业升级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制度型开放必然伴随着一系列金融体制改革,如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金融法治体系等,这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融资环境。二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制度型开放有助于优化融资结构,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水平并激发市场活力,进而推动制造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实体经济的发展,推动金融服务更加普惠化、专业化。三是提升金融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制度型开放,我国的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则,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国际化的金融机构能够更广泛地参与全球金融体系,这有利于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国际投资者更便捷地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从而拓宽中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有利于保障中国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也有助于促进全球金融安全和稳定。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需要兼收并蓄,引入国际先进的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使国内金融体系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提高风险管控的效能。通过制度型开放,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中国金融体系能够更迅速、更精准地应对各类金融风险,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水平。通过制度型开放,可以引入更多国际市场参与者,加大金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不仅能够使金融市场更具有弹性,还可以降低金融体系内部的系统性风险。制度型开放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国际监管合作的深入发展,形成更为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通过制度型开放,中国更积极地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和规则制定,有利于推动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为全球金融安全作出更大贡献。当前,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数字金融的安全性日益受到关注,通过制度型开放,不仅能够引入更多金融科技创新技术和产品,也能够通过国际合作提升数字金融的安全性,确保金融体系的数字化发展更为安全可控。国内金融领域可以通过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推动国际金融体系实现更为安全、稳定的发展。

  二

  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应从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管等多个层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政策层面,制定明确的国民待遇政策,包括市场准入、劳动力招聘等方面。同时,明确定义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在制定负面清单时,需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保障国家战略和核心利益。在实施层面,加强准入前的监管和服务,健全外商投资项目准入前咨询制度,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外商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准入前的透明度和便利性。另外,营商环境是吸引外资的关键,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外商投资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监管层面,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应建立强有力的监管体系,确保外商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减少不当干预。同时,建立健全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在国际合作层面,加强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制定,推动形成更加开放和公平的国际经济体系,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营造更好的环境。

  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精简限制性措施,增强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首先,制定明确、透明的政策,明确金融领域的开放方向、目标和时间表,建立政策沟通机制,及时向国际社会通报相关政策调整内容,积极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合作,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规则与国际有效接轨。其次,在特定区域设立金融创新试验区,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更为宽松的准入和经营环境,吸引更多国际金融机构入驻,加速国际化金融中心建设,提高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提高监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监管政策的稳定性。定期对金融领域法律法规进行优化,以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确保修订过程的开放性,提高适应性。在精简限制方面,重点关注外资在准入条件、金融产品和服务范围、业务区域等方面的限制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合资或全资经营的股权比例限制,通过制度创新为更多国际金融机构提供更广泛、更灵活的发展空间。

  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应规范境外投融资行为,优化完善对共建“一带一路”的金融支持。一方面,多措并举规范境外投资行为。制定明确的境外投资政策,为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明确政策指引,设立有效的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对涉及敏感行业或规模较大的境外投资进行审批,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国家战略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完善的境外投资风险评估和监管体系,强化对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透明度,促使金融机构更加谨慎和负责任地进行境外投资,防范潜在风险。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打造监管合作平台,提升对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效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国际市场的认知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另一方面,产融并重不断完善对共建“一带一路”的金融支持。在共建“一带一路”中扩大人民币的使用范围,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为共建国家提供更多支付和结算选择,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在此基础上,加强共建国家的跨境融资服务,包括提供融资咨询、风险管理、融资结构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推动数字货币和区块链等前沿金融技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应用,帮助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促进合作创新,既应加强与共建国家的绿色金融合作,支持可持续发展项目,引导资金流向环保和清洁能源领域,也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多边开发银行的合作,共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形成更广泛的国际金融合作网络。

  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应通过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建设更为开放、透明、稳健的金融市场。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提高金融机构运作效率,强化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提升金融机构风险抵御能力。二是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全面性,降低系统性风险。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既鼓励金融创新,又确保金融市场稳健运行。三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让利率更加灵活地满足市场需求。逐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人民币国际化水平,增加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使用。四是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建设,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五是加强金融科技的创新应用,通过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推动数字金融的发展,同时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确保金融科技健康发展。

  《光明日报》(2024年03月05日 14版)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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