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9-07 14:38:46 来源: sp20240907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号,以下简称本解释),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法律查明制度,规范外国法律查明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本解释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解释在丰富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方面有哪些创新,这些新途径具体如何操作?

  答:一是增强传统查明途径的可操作性。例如,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的“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修改为“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即在条约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据互惠请求而查明外国法律。再如,对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这一传统途径,明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真正发挥该两种途径的作用。

  二是吸收近年来外国法律查明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情况,拓展多项途径。例如,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作为单独一项,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具体操作上,由下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提出。再如,将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纳入其中,通过接受委托的方式提供法律意见。此外,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外国最高法院建立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最新实践,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作为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已经签署《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新加坡法律的查明可以按照备忘录确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作了开放式规定即“其他适当途径”查明,为查明外国法律的各类途径留出弹性空间,鼓励法官和当事人通过行业自律性组织、国际组织、学术机构、法律资料库、互联网等途径获取外国法律。

  问: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如何参与庭审,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可以出庭协助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从程序启动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二是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作出说明。从参与方式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可以现场出庭接受询问;二是现场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线接受询问。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只围绕外国法律及其理解发表意见,不参与其他法庭审理活动。

  问: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举措来推动本解释的贯彻实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本解释的发布实施为契机,继续深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机制改革,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有效破解困扰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外国法律“查明难”问题。一是发布外国法律查明典型案例,加强案例筛选和报送工作,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二是落实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要求,建立域外法律和案例资源库,进一步便利外国法律的查明。三是开展培训和宣讲,指导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全面学习掌握和准确理解适用本解释。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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