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 促上市公司降低重组成本

发布时间:2024-11-24 03:01:21 来源: sp20241124

  中国证监会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 促上市公司降低重组成本

   中新社 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27日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下称《决定》),延长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项目(下称“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促进上市公司降低重组成本,加快重组进程。

  据介绍,《决定》涉及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在6个月基础上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时间由至多不超过1个月调整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

  二是明确相关配套措施。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7个月的,一方面,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交易标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状况变动情况;另一方面,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就交易标的报告期期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出具核查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是活跃并购重组市场的举措之一。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多措并举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近3年,上市公司年均披露并购重组交易约3000单,交易金额约1.7万亿元人民币,一批具有示范性和影响力的并购重组项目相继涌现,并购重组在优化资源配置、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优化并购重组监管机制,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优化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落实好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政策,进一步营造并购重组良好市场环境。(完) 【编辑:苏亦瑜】

选择用户
全部人员 全选 撤消
谢志刚
李岩
李海涛
谢志强
李亚琴
潘潇潇
杨亚男
高荣新
郑文静
金琳
张银波
张欣
陈曦
刘涛
王长青
高广柱
孙圆
行政专员
付雪枫
张雪莲
张璐
刘相群
张明璇
李静
孙静
王晨
赵夏
马洪亮
张兰
黄莉
李潍伊
常恩宁
侯昭宇
韩岩峰
冯亚红
林洋
陈静
刘婧
魏保国
唐彦秀
张楠
刘瑞萍
付严明
荣伶
马建国
邓爱青
系统管理员